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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柴重机: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条文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07-15 21:07:46

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条文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需要,经公司 2025 年第六次
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拟取消监事会,并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需经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 第一条 为维护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
市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市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1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潍坊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潍改发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潍坊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潍改发
2 [1993]33 号”文批准并经山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鲁体改函字 [1993]33 号”文批准并经山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鲁体改函字
[1996]168 号”文确认而以募集方式设立;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1996]168 号”文确认而以募集方式设立;在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000267170471W。 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70000267170471W。
第八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3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及其变更办法同本章程关于董
事长的产生及变更规定。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
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4 新增第九条 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5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6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 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7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由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由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8 第十三条 一般项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船用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通用设备制
配套设备制造 …… 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船用配套设备制造……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
9 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相同价额。
10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潍坊巨力机械总厂,潍坊巨力机械总厂以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潍坊巨力机械总厂,潍坊巨力机械总厂以
3,575.7 万元生产性资产作为出资,按 1:1.2 的比例折为 29,797,500 股股 3,575.7 万元生产性资产作为出资,按 1:1.2 的比例折为 29,797,500 股
11 份,占公司设立时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68.07%,发起人的出资于公司 股份,占公司设立时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68.07%,发起人的出资于公
成立日一次性缴清。 司成立日一次性缴清。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4,377.75 万股、
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12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31,320,600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331,320,600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
13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任何资助。 份提供财务资助,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14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15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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