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汉光: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15 20:11:37
证券代码:300847 证券简称:中船汉光 公告编号:2025-028
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修订<中船汉光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 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公司治理结构的调整情况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25 年修订)》,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公 司章程》修订对照表如下:
原章程条款内容 修改后章程条款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规范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公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公司法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 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有企业制度,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 业制度,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中国共产 指引》《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法律、党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订本章程。件的要求,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成立的股 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成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邯郸光导重工高技术有限公司以 公司由邯郸光导重工高技术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在邯郸市市场监 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在邯郸市行政审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 批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会信用代码为 9113040072339877XH。
9113040072339877XH。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
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变更办法与
董事长的产生和变更办法相同。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新增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自主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享有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全 的债务承担责任。
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
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 第十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围 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围绕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 绕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 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 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
作经费。 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
费。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党总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党总支委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支委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公司法》 约束力的文件。依据《公司法》及本章及本章程的规定,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程的规定,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 以起诉公司党总支委员、董事和高级管党总支委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起诉股东、党总支委员、董事和高级管事、监事、总经理、党总支委员和其他 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财务负责人。 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明面值。 标明面值。
第二十一条 公司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 第二十二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全部为普通股。 296,010,000 股,公司每股面值人民币
壹元,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
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
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定的其他方式。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公司法》 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本章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
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股份的;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