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盛股份: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15 19:59:38
证券代码:832662 证券简称:方盛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6
无锡方盛换热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其他有 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无锡方盛换热器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无锡方盛换热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由有限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无锡市行政审批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并在无锡市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取 用代码为 913202007974023051
得营业执照。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无锡方盛换热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无锡方盛换热器
器股份有限公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英 文 全 称 : Wuxi
Fangsheng Heat Exchanger Co.,Ltd.
第五条公司住所:无锡市滨湖区马山 第五条 公司住所:无锡市滨湖区马山五
五号桥常康路 30。 号桥工业园常康路 30;邮政编码:
214092。
第八条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人。法定代表人的产生或更换经董事会全
体董事过半数决议通过。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
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
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条款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
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公司、股东、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据本章程,股 人员。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书、财务负责人。 会秘书。
新增条款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同价额。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份采用记名方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集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中登记存管。
第十九条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8,755.0002 万股,均为普通股 8,755.0002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
助。 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
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
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的其他方式。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采用上述第(三)项方式增加注
册资本的,还应符合本章程第一百七
十七条的规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
原股东不享有对新增股份的优先认购
权。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并;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激励;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购其股份的。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司股份的活动。 必需。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进行。 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三)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 第(二)项、第(四)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