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合达: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15 19:16:38
证券代码:301029 证券简称:怡合达 公告编号:2025-
035
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股东大会届次: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金立国。
4. 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7 月 15 日(星期二)下午
15:30 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7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5 年 7 月 15 日 9:15-15:00。
股权登记日:2025 年 7 月 9 日。
5. 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村尾桃园二路 33 号
公司会议室。
7. 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
(1)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6 名,代表有效
表决权股份 165,477,9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923%;
(2) 通过交易系统和互联网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 174 名,代表
有效表决权股份 109,712,1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992%。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80 名,合计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275,190,1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3915%。
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74,794,5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63%;反对 243,8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86%;弃权 15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5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0,163,9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176%;反对 243,8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824%;弃权 15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74,821,0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59%;反对 217,4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0%;弃权 15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5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0,190,3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700%;反对 217,4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300%;弃权 15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74,795,8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67%;反对 219,0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6%;弃权 175,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3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0,165,1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201%;反对 219,0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332%;弃权 175,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46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关于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