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港: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15 15:32:12
证券代码:601000 证券简称:唐山港 公告编号:临2025-028
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5 日召开八届十
四次董事会及八届九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
及其附件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公司董事长或者其授权代表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等事宜。现将具体
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具体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
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年修订)》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
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监事会议事规
则》相应废止,并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进行修订。
二、《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法权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规范公 合法权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规范司的组织和行为,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企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 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程。
第三条 公司根据《党章》规定,设立中国
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 第三条 公司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 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 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的工作经费。
第九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担任代表公司
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新增条款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
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人。 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
有同等权利。 等权利。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925,928,614 第二 十 一 条 公司已发 行 的 股份 数 为
股 , 公 司 的 股 本 结 构 为 : 普 通 股 5,925,928,614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
5,925,928,614 股,无其他种类股票。 通股 5,925,928,614 股,无其他类别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持股计划的除外。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
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批准的其他方式。 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董事会会议决议。 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 事会会议决议。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注销。 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
为质押权的标的。 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