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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林生物:成都欧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7月)

公告时间:2025-07-14 19:40:25

成都欧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欧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
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欧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担保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或公司控股的子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或
质押。具体种类包括银行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担保、银行承兑
汇票担保及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孙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
由公司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批准,
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
提供担保。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
担保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
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
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担保事项,必
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 除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孙公司的担保及控股子公司、孙公司对公司的
担保以外,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或第三方以其资产或以其
他有效方式提供反担保。
第六条 被担保人为公司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数额相对
应。被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
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
外担保事项的内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管理
第八条 公司如为他人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应由该担保申请人(被担保对象)
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相关材料:
(一) 企业基本资料、经营情况分析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企业
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
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 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
(三) 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四) 本项担保的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五) 本项担保的借款的还款能力分析;
(六) 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 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八) 政府有权部门出具的项目审批文件(如适用);
(九) 企业董事会授权其借款的决议;
(十) 借款银行名称、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及还款计划来源等情况;
(十一) 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公司如为其他债务提供的担保,涉及资产评估的,须由具有专业资质
的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其余事项可参照本条规定执
行。
第九条 公司应认真调查担保申请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掌握担保申请人
的资信情况,担保申请人所具备的偿还债务的条件及所提供的有效反
担保的情况。公司财务部应对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
进行审核验证,分别对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担保事项
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最后向董事会提出可否提供担保的书面
报告。
第十条 除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的控股子公司外,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被担保对象或被担保对象提供资料不充分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 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二) 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三) 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甚少且本年度预计亏损的;
(四) 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
(五) 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 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七) 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
(八) 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对象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
审慎作出是否同意担保的决定。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
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接受被担保方已经设定担保或其他权利限制的财产、权利作
为抵押或质押。公司接受的抵押物或质押物应同时办理抵押物、质押
物登记或权利出质登记,或视情况办理必要的公证手续。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涉及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须经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及时披
露。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
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
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
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十四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
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
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按照控股子公司章程的规定审批后
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六条 被担保对象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借款人资格,且借款及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贷
款政策的相关规定;
(二)资信较好,资本实力较强,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产品有较
好的销路和市场前景,借款资金投向项目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
(三)资产流动性较好,短期偿债能力较强,在被担保的借款还本付息
期间具有足够的现金流;
(四)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五)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占该公司净资产值未超过 5%;
(六)公司认为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担保申请人应当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向公司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
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的金额;

(四)担保方式及担保期限;
(五)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六)申请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第四章 对外担保合同的管理
第十八条 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担保项目,应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
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经公司法律部
门或聘请的法律顾问审查。担保合同中应当明确下列条款:
(一) 债权人、债务人;
(二) 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三)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 担保的范围、方式和明确的担保期限,抵押担保的范围及抵押
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质押担保的范围及质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五)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公司财务部、董事会秘书和公司法律部门或聘请的
法律顾问必须对担保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于明显不利于
公司利益的条款以及可能存在无法预料风险的条款,应当要求合同对
方修改或拒绝为被担保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条 担保存续期间,如需要修改担保合同中担保的范围、责任和期限等主
要条款时,应按重新签订担保合同的审批权限报批,同时公司法律部
门或聘请的法律顾问应就变更内容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
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担保登记的,公司财务部必须负责到有关登记机关
办理担保登记。
第五章 担保风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及财务部是公司担保行为的管理和基础审核部门。担保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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