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民集团: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07-14 18:07:56
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条 总经理(总裁)为公司的法 第八条 总经理(总裁)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定代表人。 总经理(总裁)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 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其余内容不做修订。 其余内容不做修订。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的,应当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 范性文件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目的,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 并向公司出示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及数量的
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书面文件,经公司核实股东身份等信息后方可依法
提供。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
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
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
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
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
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公司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 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
法院撤销。 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
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
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
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
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
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
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
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
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