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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龙杰: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宜及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13 15:55:25

证券代码:603332 证券简称:苏州龙杰 公告编号:2025-036
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
宜及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11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宜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一、取消公司监事会
为符合对上市公司的规范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根据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拟不再设置监事会与监事,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同时废止
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修订《公司章程》
根据《公司法》《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适应上市公司规范治理运作需要,公司结合相关规定及实
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因本次修订所涉及的条目众多,本次对《公司章程》的修订中,关于“股
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整体删除原《公司章程》中“监事”、
“监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主席”的表述并部分修改为审
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因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
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不再逐项列示。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为
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新增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书、财务总监。 务总监。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新增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当具有同等权利。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额。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增加资本: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须。
所必须。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二)要约方式; 方式进行。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议决议。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第(二)、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销;属于第(二)、第(四)项情形的,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
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让。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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