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微微电: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11 21:41:08
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的及时、准确、充分、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当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信
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时,根据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
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信息披露文件
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如有)(包括直接控股和间
接控股)、各参股公司(如有)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五)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
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
交易所登记,并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规定的方
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应披露的信息,并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
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
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
义务。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
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
公告。
第五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
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
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
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
第六条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七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
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内报送上海证券交易
所。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九条 信息披露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
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
等性质的词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及其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
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简明易懂,
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
避免模糊、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公告文稿应当采用中文文
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两种
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
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
记载。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
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
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
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
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
料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
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
资者透露或泄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
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
的重大信息的,应当依照《上市规则》的规定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
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
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已经泄密或确实
难以保密的,应当立即披露该信息。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
股票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
展情况。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
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
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
影响的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
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
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
幕信息公开前,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
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
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上市
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十七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或媒体上转载的有
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
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
竞争优势、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信息,充分揭示上
市公司的风险因素和投资价值,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对业绩波动、行业风险、公司治理等相关事项进行针对
性信息披露,并持续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
募集资金重点投向领域等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
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
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相关信息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交易
价格或者有助于投资者决策,但不属于本规则要求披露的信息或
者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可以自愿披露。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
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公
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条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
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
性,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
当披露。
第二十三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拟实施派发股票股利、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所依据的半年度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审计;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