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嘉维康:股东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5-07-11 19:48:33
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
合法权益, 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 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 保证股东会依法行
使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湖南达嘉
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的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条 股东会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权限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 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上述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
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 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 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 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 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审
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 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集人可以
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 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
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 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 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 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
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提案, 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决议。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提案接受人, 代董事会接受提案。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会应
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与
会股东登记手续。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 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 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十八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
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十九条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 其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在公司 5%以上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况;
(二) 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况;
(三)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与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五)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是
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六) 是否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
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七)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 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 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少两个工作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会议登记
第二十二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表决权。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
东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
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还应当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
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
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四条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 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
理人签署; 委托人为法人的, 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
署。
第二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