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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太科技: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公告时间:2025-07-11 19:04:38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1.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它有关规定,制订 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它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本章程。 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
董事,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
2. 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
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3. 新增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4. 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5.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它高级管理人员。
6.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它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及经公司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经公司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
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供任何资助。 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7.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
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
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8. “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它方式。
准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 事会会议决议。
9.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
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股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10. 票被终止上市后(主动退市除外),公司股票进
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
不得修改本章程中此条款规定。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11.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如果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份,则 内不得转让

公开发行股份前股东已认购的股份,自公司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
让。除上述限制外,股东王莺妹、何人宝、临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海市永太投资有限公司、钟建新、罗建荣、章 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
正秋、潘永清、陈丽洁、潘官友、郑梦婕、武长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江、刘荣君、项玉燕、郑勇、何沪东、阮道美、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倪朋国、邵鸿鸣承诺其所持股份(包括转增、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配股等所增持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股东转让其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 年内不得转让。 所持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并且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
或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 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
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 政法规的规定。
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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