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工钢构:精工钢构重大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11 17:00:29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幕信息管理和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
规定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是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
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必
须严格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不得利用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
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本制度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二章 重大内幕信息及保密义务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
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13、公司所掌握的新技术、尚未进入的市场信息或其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14、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15、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等可能对公司经营绩效、财务指标等产生的量化影响。
16、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一切人员均有保守以上重大内幕信息的义务。
第九条 公司保密工作,遵循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第三章 重大内幕信息的披露
第十条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权机构
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公告的重大内幕信息由公司信息披露主管机构(董事会、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及证券事务部)统一安排披露,在此之前任何部门、任何形式对需公告的重大内幕信息的发布均属违反本管理制度,公司将追究当事人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十一条 其他重大信息原则上不对外界披露,如有特殊情况需对指定信息
受用人发布的,必须征得公司董事长同意,且需同时向公司证券事务部备案。
第十二条 公司日常的信息披露工作参照《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对于无法确认是否为重大内幕信息的公司资料,应该在进行相关
披露前征求公司信息披露主管机构的意见,在得到明确答复后方可进行披露。
第四章 公司各主要部门对重大内幕信息工作的管理规范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证券事务部履行日常的信息收集、信息披露职
能,是公司信息披露主管机构和对外联系的常设机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直接领
导。证券事务部需保证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切实、准确收集公司各类信息;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回答各类咨询;严格保守所掌握的各类重大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审计部。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任何未经公告的财务
资料均属保密,除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及其他有权机构提供相关资料外,公司财务、审计部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公司公告之外的财务信息泄露出去。任何已经泄露的财务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向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机构报告,由其决定该采取何种补救措施;财务、审计人员除了应遵守公认的会计道德准则外,还应保证不以所掌握的公司财务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需保守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
劳务性收入及资料等秘密;不得提前于公告之前泄露公司高管及以上人员的任免决定。
第十七条 公司工程部门(含销售、商务、制造、项目部门等)。工程部门需
确保重大工程、采购合同的保密工作;保证其在招、投标过程中提供的公司信息与公司相关公告不抵触。
第十八条 公司企业管理部门(含总裁办、信息管理部、法务部等)。公司企
业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各类统计资料的发布管理,需保证其向外界发布的涉及公司生产、经营、销售、人员、组织架构等方面的统计资料不得与公司有关公告相抵触;对于需连续发布,可以汇总推测出公司年度经营情况的统计资料需征得公司信息披露主管机构和财务部门的同意,方可发布。
第十九条 公司宣传接待部门(含总裁办、行政事务部门等)。公司总裁办负
责公司的宣传、企划、接待、公关活动,包括:以宣传公司产业、企业文化及树立品牌形象为目的的宣传企划(包含在内部刊物、网络、局域网上的宣传)活动;外面来访人员的接待和安排。总裁办宣传、企划、接待、公关事务需使用统一的公司名称(简称)和公司简介;其宣传活动不得与公司有关公告相抵触;经董事长批准同意后的重大采访活动,总裁办应自始至终陪同,详作记录或摄影、录像,如有重要稿件发表,须在发表前由公司信息披露主管机构阅稿,经同意后才可播发;总裁办应保持和公司信息披露主管机构畅通的沟通渠道,以获取最新的公司材料。
第二十条 其他机构、分公司。所有接触到重大信息的部门和分公司均需针
对本部门、本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对重大信息进行严格管理的制度,并接受公司信息披露主管机构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五章 公司人员接受新闻机构采访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人员接受证券、财经类报刊、杂志、节目的采访活动必须
征得公司董事长同意并报公司信息披露主管机构备案。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接受外界采访、调研的,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全程参加采访或调研,采访或调研结束后,接受采访和调研的人员应将调研过程及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
第二十二条 公司人员不得在任何公共场合就公司二级市场证券现有价格
和未来走势发表评论。
第二十三条 公司人员接受其他新闻机构采访,其引用的财务数据、企业整
体规划应该是已经公告的内容。
第六章 定期报告保密工作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按要求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董事(含
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定期报告公布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定期报告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及证券事务部具体负责定期报
告所涉信息的收集,负责定期报告草稿的编制。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及证券事务部员工负有保密义务,在定期报告公布前,不得泄露定期报告的内容,不得利用知悉的信息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财务报表、财务信息的提供者,应确保所提
供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除用于定期报告的编制外,对于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要求,需向其他部门提供的定期报告财务相关信息,均应履行严格的信息传达手续,并要求留有书面记录及保密承诺。财务部员工及相关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定期报告公布前,不得泄露定期报告的内容,不得利用知悉的信息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各部门应加强对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对于无法
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定期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及各部门应拒绝报送。公
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公司及各责任部门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八条 本章所述涉及定期报告人员均应签署《承诺书》(详见附件1)。
第七章 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该严守其所掌握的公司秘密,不得以此为
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第三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该向公司真实提供自身及直系亲属的身份信
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该向公司真实提供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
关联企业、关联方情况,并切实规避与其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
第三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公众场合应切实注意自己的言论,遵守公
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以维护企业形象。
第八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
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