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泰科: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7月)
公告时间:2025-07-11 16:10:49
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下同)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进行设立、并购企业(具体包括新设、参股、并购、重组、股权置换、股份增持或减持等)、股权投资、委托管理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进行的各项投资活动(含委托理财、对控股子公司投资等,不含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并购基金或产业基金等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投资基金,组织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制、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等)、认购专业投资机构发起设立的投资基金份额,与上述投资基金进行后续资产交易,以及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签订战略合作、市值管理、财务顾问、业务咨询等合作协议,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
(三)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优化公司产业结构,培育核心竞争力;
(四)坚持科学发展观,投资规模与资产结构相适应,量力而行,科学论证决策。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条 涉及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七)未达董事会审议标准但是公司管理层认为有必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投资,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款规定。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金额范围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款规定。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股东会可根据实际情况,临时授权董事会就董事会权限以上的重大投资及其处置事项进行决策。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并以书面形式做出。
第十条 除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需要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投资事项外,其他投资事项由董事长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涉及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相关对外投资的审批应同时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要求。
第十二条 涉及本章规定的具体适用,如交易的计算标准、累计计算及范围问题等,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的专门议事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室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部门,负责配合投资评审小组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投资建议,并负责对股权投资、产权交易、公司资产重组等重大活动进行项目监管;公司法律顾问负责对外投资项目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章程等法律文件的起草与审核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将公司对外投资预算纳入公司整体经营预算体系,并协同总经理办公室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出资证明文件管理等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财务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十八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其对外投资:
(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十九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其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二十二条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部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密切关注其财务状况的变化,对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应进行业务指导,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应对被投资企业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完整的整改建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要求被投资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向被投资企业委派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对其任职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对外投资的情况,配合公司做好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须指定专人为联络人,负责与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事务上的沟通。
第二十八条 在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本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冲突,先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负责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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