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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泰山:内部审计工作管理规定

公告时间:2025-07-10 17:54:41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内部监督与风险控制,规范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内部审计体制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 11 号)和国资委《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 8 号)《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国资发监督规〔2020〕60 号)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企业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体系,制定内部
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领导体制、职责内容、人员配备、经费保障、考核评价等,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组织开
展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效能。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规定,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公司实行“垂直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垂直管
理为主”的内部审计管理体制。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受本单位党委、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双重领导,审计业务以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管理为主。
第七条 公司党委加强内部审计工作领导,不断健全和
完善党领导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强化对内部审计重大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前置审议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年度审计工作计划、重要审计报告以及审计部门设置等事项,审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及审计报告。
第八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
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根据公司治理要求、业务规模和审计需求配备充足、稳定的内部审计资源;决定内部审计机构及其负责人;批准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重要审计报告,加强对内部
审计重要事项的管理;为独立、客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督促公司全面正确履行职责,及时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 公司应支持、保护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
法依规行使审计职权、履行审计职责,保障内部审计资源充足到位;接受并积极配合内部审计监督,落实对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独立于各职能管理部门
的日常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内控合规建设,通过审计活动对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履行职能的有效性实施监督和评价,原则上不直接参与相关业务的决策、审核和执行。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依法接受审计署、国资委和其
他行业监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全面负责公司的审计管理
工作和相关审计业务。
第十四条 除涉密事项外,公司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
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当足额
列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或相关建设项目投资预算,并予以保证。
第十六条 公司应按照本规定有关要求,结合单位具体
情况和审计工作需求,足额配备与企业审计规模、审计业务量等相适应,满足审计岗位任职条件的专职、兼职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岗履职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政治过硬,德才兼备,爱岗敬业,能适应较高强度的审计工作;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专业技能和业务知识,熟悉财经、审计、税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具有较强的思辨能力、口头及书面表达能
力、沟通执行力和团队协作精神,能熟练使用计算机办公软件。
符合上述基本履职条件且具有某项管理专长或计算机专业技能的中青年人员,可优先选拔进入内部审计岗位。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满足审计人员任职基
本条件,政治素质强、作风优、业务精,熟悉所在行业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符合相应职级干部任职岗级要求,同时还应具备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一)具有审计、会计、金融(适用金融企业)、经济、法律或管理等工作背景,并取得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
(二)专职从事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满 2 年,或在大中型
会计师事务所从业满 5 年,或担任公司内部审计专家并积极参与内部审计工作连续满 3 年。
第十九条 公司任命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须事先征求
上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恪守审
计职业道德,遵循内部审计准则和执业规范,对审计业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坚持原则、廉洁从业,严
守审计纪律,不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业务时,应当遵
循客观性原则,公正、不偏不倚地对审计事项和审计内容做
出审计职业判断。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审计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重视内部审计人员的资格审查和选
拔培养,支持其参加上级单位组织的内部审计工作,鼓励其参加内部审计培训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执业资格考试。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保障内部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依法
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与其他部门差异化的内部审计
考核体系,作为被审计对象的同级部门不参与对内部审计机构及其负责人的绩效测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报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职责、内容与权限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履行下列审计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和制度;
(二)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三)组织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财务收支审计、投资项目审计及有关专项审计(审计调查);
(四)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和投资项目后评价;
(五)组织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六)配合国家审计工作,组织协调提供审计资料、反
馈审计意见;
(七)检查审计意见执行情况,监督落实内外部审计整改工作;
(八)通过共享审计监督信息、公开审计结果、开展审计谈话、移交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等方式,深化审计结果运用;
(九)组织实施审计信息化平台应用;
(十)开展审计队伍建设,指导、监督、管理、考评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十一)完成本单位党委、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上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事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
(二)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本单位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四)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投资项目情况;
(五)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情况;
(六)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营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八)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情况;
(九)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管理信息系统的持续性、可靠性和安全性情况;
(十)在经济活动中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遵守廉洁从业规
定、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
(十一)内外部审计及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上级单位、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履行审计职责时
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列席或参加与内部审计职责有关的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本单位重要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参加相关业务培训,组织与审计业务有关的培训;
(五)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获得相应的数据查询权限,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八)组织开展审计谈话,公开审计结果,移交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监督落实审计整改;
(九)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拒绝提供相关资料的行为,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改正;

(十)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档案以及其他重要的资料,经审计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并对实施相关行为的责任人员提出追责处理建议;
(十一)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违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后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提出调查处理和改进管理的建议;
(十二)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三)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提出追责处理建议;
(十四)对违反审计纪律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约谈、批评或提出追责处理建议;
(十五)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单位党委、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表彰建议。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结合本单位业务性质、风险
状况、管理需求及审计资源等因素,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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