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开实业: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10 17:11:00
股票代码:600272 股票简称:开开实业 编号:2025—036
900943 开开 B 股
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910 号),同意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9,651,945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58,984,235.05 元,扣除与发行相关的费用 3,494,204.02 元(不含税),
募集资金净额为 155,490,031.03 元。募集资金已于 2025 年 7 月 8 日
全部到位,并由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上会师报字(2025)第 12550 号及上会师报字(2025)第 12551 号”验资报告和验证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授权,近日,公司会同本次发行
的保荐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西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对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该协议内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的要求,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本次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存储金额
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03006274624 156,984,235.05
限公司 南西支行
注:表中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包括部分尚未支付的与发行相关费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西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阚泽超、倪晓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或者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以孰低为准),甲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保荐代表人,同时附支出清单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及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
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如按国家有关法律监管政策和有权监管部门要求需调整、取消该专项账户的,乙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两方进行调整、取消或单方解除本监管协议,并要求其他各方对账户内资金进行清理。其他各方没有在乙方指定期内清算完毕的,乙方停止对该专用账户的监管。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终止。
12、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