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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冠电力: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公告时间:2025-07-09 19:18:02
附件 2
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加深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的原理,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交流,向投资者介绍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发展战略,与投资者建立一个相互信任、利益一致的公共关系。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意义在于通过良好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得以提高公司的声誉,使投资者充分了解公司的发
展目标和经营方针,为公司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融资环境,提高公司的融资能力,降低公司的融资成本,使投资者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使投资者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
2.建立一个稳定和优良的投资者队伍,树立良好的企业和市场形象,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3.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即股权文化;
4.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5.提高公司运作的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
1.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2.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3.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4.诚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5.高效低成本原则:公司尽可能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努力提高与投资者的沟通效果,降低沟通成本。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1.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
2.公司发展战略;
3.公司经营管理信息;
4.公司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
5.公司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信息;
6.公司文化建设;
7.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8.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9.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10.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通过公司网站、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
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八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安排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和回复,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相关信息。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及时公布。
第九条 公司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
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上市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
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
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积极适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总经理出席投资者说明会。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五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 公司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积极办理相关投诉,依法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责和方式
第十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公司证券资本部和其它相关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责,包括:
1.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2.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3.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4.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5.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6.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
关工作;
7.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8.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股东会;
3.公司网站;
4.分析师会议和说明会;
5.一对一沟通;
6.邮寄资料;
7.电话咨询;
8.广告宣传和其它宣传材料;
9.媒体采访和报道;
10.现场参观;
11.路演。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网站公布。
第二十二条 公司尽可能多的利用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使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的发展动态。
第二十三条 在不影响生产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它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1.透露或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2.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3.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4.对公司证券价格做出预测或承诺;
5.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6.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7.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8.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应具备以下任职素质和技能:
1.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良好的沟通能力及协调能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有热情、有责任心;
2.熟悉公司运营、财务、产品等情况,能够全面掌握公司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信息,对公司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3.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财务、会计、证券等相关法律法规;
4.熟悉证券市场,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交易所的各种制度和规则、已接受过必要的培训,了解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容及程序,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5.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举办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培训。
第二十七条 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由各证券交易所具体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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