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冠电力: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公告时间:2025-07-09 19:18:14
附件 2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本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信披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如下人员和
机构:
1.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2.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5.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6.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以诚信为本,
忠实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
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
东的原则。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披露的信息内容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以上内容要作为重要提示在公告中陈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
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
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
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1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1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1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1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1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20.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2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2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2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2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8.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
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
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1.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重大
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
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
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及时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
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本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本公司董事会,并配合本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3.拟对本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本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本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本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
业秘密或者上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规定暂缓披露:
1.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2.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
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二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
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
者上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信息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二条 除本章前述规定外,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
商业秘密的基础上,本制度规定的公司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应当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第二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