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矿业: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海南海钢集团有限公司)
公告时间:2025-07-09 17:22:00
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 票 简 称 : 海南矿业
股 票 代 码 : 601969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海南海钢集团有限公司
住 所: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石碌镇迎宾路 6 号
通 讯 地 址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石碌镇迎宾路 6 号
股 份 变 动 性 质 : 股份减少(无偿划转)
签署日期:2025 年 7 月 9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为《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 15 号》)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 15 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4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7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0
第六节 其它重大事项 ...... 11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3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上市公司、公司、海南矿业 指 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书、本报告书 指 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海南海钢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除特别说明外,本报告书中所有数值均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海南海钢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石碌镇迎宾路 6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湘平
注册资本 101,000 万元人民币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914600002012440018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一般项目: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固体废物
治理;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新材料技术研发;建筑废
弃物再生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土地整治服务;
经营范围 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除许可业
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许可项目:住宿服务;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 1986 年 11 月 10 日至无固定期限
股东情况 海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持股 90%
海南省财政厅 持股 10%
通讯地址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石碌镇迎宾路 6 号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姓名 曾用 性别 国籍 长期居住地 所在任职单位 职务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名 地区的永久居留权
夏亚斌 无 男 中国 海南省海口市 海南海钢集团有 董事、总 无
限公司 经理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
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
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是支持海南省国资委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开展资产重组、高效配置,支持海南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国资运营公司”)更好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的职责。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的持股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海南海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钢集团”)无减持、增持计划,在未来 12 个月内若发生减持、增持计划,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种类、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海南省属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划转,即海钢集团将持有的上市公司 100,939,0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05%)无偿划转给海南国资运营公司。
本次划转前,海钢集团持有上市公司 598,058,679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9.92%。
本次划转后,海钢集团持有上市公司 497,119,679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4.87%;海南国资运营持有上市公司 100,939,0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05%。
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本次无偿划转不会对上市公司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无偿划转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海钢集团同意按照海南省国资委有关文件的要求,将海钢集团所持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1969)100,939,000 股流通 A 股(以下简称“划转标的”)无偿划转至海南国资运营公司(以下简称为“本次股份划转”或“本次无偿划转”)。海南国资运营公司无需向海钢集团支付任何对价或给予其他利益安排。
(二)与划转标的相关的权利义务承继
2.1 划转标的过户登记日前的收益权、分红权及其现金部分产生利息等,均归属于海钢集团所有;划转标的过户登记日之后(含当日)的收益权、分红权及其现金部分产生利息等,均归属于海南国资运营公司。最终划转股票数量,以办理单位出具的办理凭证为准。具体权益支付方式,届时由双方再另行具体协商。
2.2 划转标的过户登记日后,海钢集团享有的与划转标的相关的各项股东权利和义务,均由海南国资运营公司享有和承担。
2.3 划转标的过户登记日后,海南国资运营公司依法享有划转标的相关权益。
2.4 划转标的过户登记日后,海南国资运营公司不向上市公司推荐、提名董
事、监事、高管人员。
(三)划转方式及划转费用
本次标的股票划转以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方式进行。海钢集团将所持标的无偿划转至海南国资运营公司,海南国资运营公司无需向海钢集团支付任何对价或给予其他利益安排。
(四)划转基准日
本次无偿划转基准日以海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无偿划转海钢集团持有海南矿业的部分股权至海南省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通知》(琼国资产〔2025〕137 号)为准。
(五)划转交割
5.1 双方同意就本次无偿划转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配合海南矿业公开披露标的无偿划转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法律意见书(如需)等。
5.2 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后 30 日内按照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的业务规则,双方共同配合尽快申请完成划转标的过户登记工作,将划转标的股票过户登记至海南国资运营公司名下。
5.3 双方承诺将共同协作、全力配合完成本次无偿划转的其他相关工作(包括进行必要的账务调整等),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等。
5.4 双方各委派一名或多名(以授权委托书为准)经办人员配合完成划转工作。
(六)协议生效条件
本协议在全部或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即生效:
6.1 本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双方公章。
6.2 本次无偿划转取得海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无偿划转海钢集团持有海南矿业的部分股权至海南省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通知》(琼国资产
〔2025〕137 号)。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相关情况说明
(一)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附加特殊条款情况、补充协议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标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附加特殊条款及补充协议。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系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海钢集团与海南国资运营公司签订《无偿划转协议》,约定海南国资运营通过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取得海钢集团持有的海南矿业 100,939,000 股股份。股份变动时间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过户登记程序之日。
(三)如本次无偿划转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应当说明批准部门的名称、批准进展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由海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部署,系为落实海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无偿划转海钢集团持有海南矿业的部分股权至海南省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通知》(琼国资产〔2025〕137 号)文件要求。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 6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海南矿业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它重大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