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内动力: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08 22:50:22
股票简称:云内动力 股票代码:000903 编号:2025—034 号
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
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 年1 月10 日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302025001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11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5 号)。
2025 年7 月8 日,公司及杨波先生(现任董事长、总经理,时任董事长)、代云
辉女士(时任董事、总经理)、宋国富先生(时任董事、总经理)、屠建国先生(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王洪亮先生(现任董事,时任董事、副总经理)、朱国友先生(现任财务总监,时任财务管理部部长)、张永齐先生(现任公司营销公司副总经理、无人智驾事业部经理)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以下简称“云南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2 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杨波先生、代云辉女士、宋国富先生、屠建国先生、王洪亮先生、朱国友先生、张永齐先生: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内动力、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线索并立案调查,现已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云内动力、杨波、代云辉、宋国富、屠建国、王洪亮、朱国友、张永齐
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云内动力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具体情况如下:
一、销售和采购返利、供应商索赔补偿、期间费用的会计核算不准确、不规范
云内动力部分销售返利的核算时点、科目、金额不准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2017 年)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导致 2021 年虚减营业收入16,293,063.23 元,虚减利润总额16,293,063.23 元;除核算时点、金额不准确外,云内动力还存在将部分销售返利错误核算为三包费用的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 年)第十六条的规定,导致 2022 年虚减营业收入18,447,283.10 元,虚增销售费用 17,777,865.44 元,虚减利润总额 36,225,148.54元。
云内动力部分采购返利计提依据不充分、计提金额不准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 年)第十八条的规定,导致 2021 年虚减营业成本43,193,660.26 元,虚增利润总额 43,193,660.26 元;2022 年虚增营业成本20,078,593.53 元,虚减利润总额20,078,593.53 元。
云内动力未审慎合理核算部分供应商索赔补偿,存在错误计入营业收入或冲减销售费用金额不准确的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 年)第十六条、《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第七条的规定,导致 2021 年虚增营业收入2,954,391.13 元,虚减销售费用14,077,353.51 元,虚增利润总额17,031,744.64元;2022 年虚增销售费用23,075,547.31 元,虚减利润总额23,075,547.31 元。
云内动力存在推迟确认职工薪酬、三包索赔费用、运输费用、研发费用及其他销售费用、管理费用以及少记销售费用的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2014 年)第九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导致 2021 年虚减成本费用 4,714,434.88 元,
虚增利润总额4,714,434.88 元;2022 年虚增成本费用 39,555,089.89 元,虚减利润总额39,555,089.89 元。
云内动力将部分客户的三包索赔费用错误核算为商务返利,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 年)第十六条的规定,导致 2021 年虚减营业收入40,186,057.52 元,虚减销售费用 40,186,057.52 元;2022 年虚减营业收入
37,740,008.28 元,虚减销售费用 37,740,008.28 元。该事项不影响 2021 年、2022
年年度利润总额。
二、未实际交付货物但开具发票并依据发票确认收入,导致虚构收入;仅依据发
云内动力未实际交付货物但开具发票并依据发票确认收入,虚增对真实客户的部分销售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 年)第十二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2017 年)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导致 2021 年虚减营业收入108,434,380.09元,虚减营业成本73,865,850.60元,虚减利润总额34,568,529.49元;2022 年虚增营业收入76,511,835.13 元,虚增营业成本73,946,096.65 元,虚增利润2,565,738.48 元。
云内动力仅依据发票确认收入,致使收入确认时点提前或推后,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 年)第十九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2017年)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导致 2021 年虚减营业收入 18,447,131.01 元,虚减营
业成本 16,014,749.74 元,虚减利润总额 2,432,381.27 元;2022 年虚增营业收入
2,252,629.63 元,虚增营业成本2,220,508.29 元,虚增利润总额32,121.34 元。
三、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及应收账款信用减值不准确、未计提产品质量保证费用
云内动力因收入核算错误致使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准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导致 2022 年虚减资产减值损失11,913,355.85 元,虚增利润总额11,913,355.85 元。
云内动力部分应收账款信用减值计提不准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2017 年)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导致2021 年虚增信用减值损失3,642,073.03 元,虚减利润总额3,642,073.03 元;2022 年虚增信用减值损失1,795,317.50 元,虚减利润总额1,795,317.50 元。
云内动力未对产品质量保证费用计提预计负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第四条的规定,导致2021 年虚增销售费用328,805.70 元,虚减利润
总额 328,805.70 元;2022 年虚减销售费用 4,405,012.15 元,虚增利润总额
4,405,012.15 元。
上述行为中,采购返利核算不准确、推迟确认费用及少计费用、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及应收账款信用减值不准确、未计提产品质量保证费用等行为影响利润总额但不影响营业收入。云内动力的上述违法行为合计导致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虚减营业收入180,406,240.72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2.25%,虚增利润总额7,674,987.06 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13.51%;2022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22,577,173.38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0.47%,虚减利润总额101,813,468.95 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7.84%。
明等证据证明。
云内动力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 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确有证据证明其行为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云内动力2021 年、2022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违法行为,公司董事长杨波全面负责公司工作,未督促公司在采购、销售、财务等关键部门建立并执行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未关注财务、业务内控规范性和会计处理准确性,未及时通过内部审计、检查等发现公司在财务、运营等方面存在问题,未勤勉尽责;其签署云内动力 2021年、2022 年年度报告,确认上述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总经理代云辉,未督促公司在采购、销售、财务等关键部门建立并执行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未关注财务、业务内控规范性和会计处理准确性,未勤勉尽责;其签署云内动力2021 年年度报告,确认上述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总经理宋国富未督促公司在采购、销售、财务等关键部门建立并执行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未关注财务、业务内控规范性和会计处理准确性,未勤勉尽责;其签署云内动力 2022 年年度报告,确认上述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屠建国全面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在知悉或应当知悉公司财务处理不规范情况下,未要求财务部门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相关要求,未将相关情况报告公司管理层、治理层并提出完善建议,未勤勉尽责;其签署云内动力 2021 年、2022 年年度报告,确认上述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副总经理王洪亮知悉公司销售、三包索赔等业务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操作行为,但未督促采购部门、销售部门建立和执行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也未向管理层、治理层报告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未勤勉尽责;其签署云内动力2021 年、
2022 年年度报告,确认上述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财务管理部部长朱国友虽未担任云内动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但在 2021 年、2022 年担任财务管理部部长期间未认真履职尽责,朱国友知悉财务部门存在仅依据发票确认收入,销售返利和采购返利、期间费用等核算不规范的情况,但未及时采取纠正措施,也未向公司财务总监、管理层、治理层提出完善建议,导致云内动力在收入确认、销售返利和采购返利核算、费用核算等多个方面出现错误,其行为与云内动力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营销公司副总经理张永齐虽未担任云内动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但在未向部分客户实际交付货物的情况下,安排下属员工编制存货出库记录并申请开票,后又编制退货记录并申请开票冲回,财务部门依据发票确认收入后又冲回收入,其行为与云内动力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主客观因素,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知情程度、履职情况及配合调查整改情况,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