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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新潮: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自行召集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告时间:2025-07-08 18:24:09

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ST 新潮 公告编号:2025-068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深圳市宏语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陈开军、宋娟、王震、宁波国金阳光股 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内蒙古伯纳程私募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伯纳程芯茂会世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自行召集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召集人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5年7月24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山
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监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按照
上述规定,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或“公司”)连续
90日合计持股10%以上股东自行召集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并拟于2025年7月24日召开。
一、 召集人和所履行的召集程序
(一) 召集人
股东深圳市宏语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宏语”),持有本公司 109,046,527
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1.60%;陈开军,持有本公司 92,309,045 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1.36%;宋娟,持有本公司 35,699,936 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0.52%;王震,持有本公司 8,800,000 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0.13%;宁波国金阳光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国金阳光”),持有本公司 434,343,434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6.39%,内蒙古伯纳程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伯纳程芯茂会世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伯纳程基金”),持有本公司 338,951,558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4.98%(深圳宏语、陈开军、宋娟、王震、国金阳光、伯纳程基金统称“召集人”),召集人合计持有本公司 1,019,150,500 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14.99%,合计持股比例已连续 90 日超过 10%,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关于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的主体资格规定,且召集人均承诺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不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会议通知中披露的议案数量、审议事项与前期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书面请求文件完全一致。
(二) 履行的召集程序
1、 召集人于 2025 年 6 月 19 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关于提请山
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函》
及相关文件,并于函件中载明了拟审议的议案。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披露了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56),公司董事会不同意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召集人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监事会提交《关于提请山
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召集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函》及相关文件,并于函件中载明拟审议的议案(与提请董事会召集召开股东大会审
议的议案一致)。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5 日披露了《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
十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1),公司监事会不同意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未在收到请求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召集人决定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行召集召开和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北京市华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竞天公诚
律师事务所分别就召集人依次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召集人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符合中国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投票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5 年 7 月 24 日 15 点 00 分
召开地点: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滨海东路 616 号牟平宾馆 7 楼第一会议室
(四)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自2025 年 7 月 24 日
至2025 年 7 月 24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五)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 投票方式涉及征集投票权(如适用)

三、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投票股东类型
序号 议案名称
A 股股东
累积投票议案
1.00 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并选举公司第十三届董 应选董事(5)人
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 关于选举张秀文先生为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 √
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2 关于选举张钧昱先生为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 √
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3 关于选举刘春林先生为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 √
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4 关于选举张晶泉先生为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 √
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5 关于选举李俊诚先生为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 √
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6 关于选举刘万洲先生为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 √
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7 关于选举赵立克先生为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 √
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8 关于选举廉涛先生为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非 √
独立董事的议案
2.00 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并选举公司第十三届董 应选独立董事(3)人
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 关于选举陈小俊女士为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 √
独立董事的议案
2.02 关于选举 XU HUAXI 先生为公司第十三届董 √
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3 关于选举解祥华先生为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 √
独立董事的议案
2.04 关于选举杨振远先生为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 √
独立董事的议案
3.00 关于监事会提前换届并选举公司第十二届监 应选监事(2)人
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3.01 关于选举苏涛永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监事会 √
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3.02 关于选举杨旭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监事会非 √
职工监事的议案

投票股东类型
序号 议案名称
A 股股东
3.03 关于选举王永亮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监事会 √
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截至本通知发出之日,上述议案及董监事候选人简历尚未披露,召集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 1.00 至议案 3.00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四、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
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
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
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
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
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
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
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
(四)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
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六)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详见附件 2。五、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
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股份类别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股权登记日
A股 600777 *ST 新潮 2025/7/16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召集人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六、 会议登记方法
为保证股东大会的顺利召开,召集人将根据股东大会实际出席人数安排会议场地,拟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提前与召集人联系并登记确认。(一) 登记资料
1、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的,应出示其本人股票账户卡或持股证明、身份证或其他
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个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复印件或持股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表明个人
股东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
1)和受托人身份证。
2、 机构股东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亲自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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