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海洋:关于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07 20:53:07
证券代码:002086 证券简称:东方海洋 公告编号:2025-032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64,264,74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2806%。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5 年 7 月 9 日(星期三)。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 40 名。
一、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取得的基本情况
2023 年 11 月 24 日,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鲁 06 破申 6 号《民
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北京汉业科技有限公司对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海洋”)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山东省烟台市莱
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莱山区法院”)审理。2023 年 11 月 24 日,公司收
到莱山区法院做出的(2023)鲁 0613 破 2 号决定书,指定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工作组担任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5
日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并指定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134)。
2023 年 12 月 18 日,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东方海洋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9 日
披露的《关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及表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170)。同日,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9 日披露的《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及出资人组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171)。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8
日向莱山区法院提交了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莱山区法院于 2023 年 12 月
18 日作出(2023)鲁 0613 破 2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山东东方海
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东方海
洋重整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9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重整计
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72)。
2023 年 12 月 29 日,莱山区法院作出(2023)鲁 0613 破 2 号之二《民事裁
定书》,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终结东方海洋重整程序。根据东方海洋《重整计划》,东方海洋现有总股本 756,350,000 股,以东方海洋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照每 10 股转增约 15.9 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共计转增1,202,596,500 股股票。
根据《重整计划》约定,部分债权人自愿豁免其对上市公司享有的部分债权,豁免金额用于抵偿原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同等金额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就该部分普通债权上市公司得以免除清偿责任。根据全体重整投资人约定,除五矿金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金通”)外,剩余 11 名重整投资人(以下简称“财务投资人”)将部分取得的转增股票无偿赠予自愿以其债权化解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的债权人(以下简称“特殊债权人”)。
根据莱山区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鲁 0613 号破 2 号之七、之
九、之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共 64,264,746 股股票扣划到特殊债权人名下。扣划完成后特殊债权人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 6,824,364 0.3484%
2 方新强 10,919,164 0.5574%
3 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9,134,384 0.4663%
4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470,500 1.0450%
5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5,561,469 0.2839%
6 烟台恒尔投资有限公司 2,159,885 0.1103%
7 绿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674,458 0.0344%
8 烟台云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401,070 0.0205%
9 高丽美 204,087 0.0104%
10 曲丽尧 497,567 0.0254%
11 张智敏 379,324 0.0194%
12 张荔华 549,639 0.0281%
13 周志德 85,269 0.0044%
14 冯国琴 42,676 0.0022%
15 蒋霞 19,397 0.0010%
16 董占永 58,472 0.0030%
17 郭振龙 13,866 0.0007%
18 魏建兴 5,327 0.0003%
19 薛菊芳 2,593 0.0001%
20 张爱东 456 0.0000%
21 芦新钢 546,600 0.0279%
22 陈芳 12,306 0.0006%
23 曾中翠 32,111 0.0016%
24 张志勇 92,984 0.0047%
25 张红梅 6,673 0.0003%
26 王琴 12,283 0.0006%
27 申琦 8,611 0.0004%
28 刘梅 2,797 0.0001%
29 林高峰 4,257 0.0002%
30 李楠 4,749 0.0002%
31 张建波 202,672 0.0103%
32 邵爽英 71,728 0.0037%
33 蔡旭芸 985 0.0001%
34 陈玉林 3,026 0.0002%
35 崔周永 62,149 0.0032%
36 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 1,224,782 0.0625%
37 吴元兵 5,645 0.0003%
38 乔蓬海 7,741 0.0004%
39 王晓玲 3,141 0.0002%
40 交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3,955,539 0.2019%
合计 64,264,746 3.2806%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上表所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
省分行等 9 名机构股东及方新强等 31 名自然人,数量为 64,264,746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3.2806%。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限售股形成后,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第 6.4.10 条规定: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其所持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取得的股票系由财务投资人将部分取得的转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