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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力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07 19:34:41

证券代码:834599 证券简称:同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5-079
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4 日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11:修订《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次修订后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批准,待股东会通过后生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
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规定的方式,按规定的程序向社会公众公布。
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北交所相关业务
规则的规定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北交所业务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
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指定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信息披露,并应当保证公告披露内容的一致性。。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北交所《上市规则》或本
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北交所《上市规则》或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
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北交所相关规则确定的相关人员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
和协调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应当积极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代表董事会办理公司的对外信息披露事务。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任职及职业经历及股票持有情况向北交所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董事会秘书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及时公告,同时向北交所报备。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八条 公司应当向北交所报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
有公司股票情况。有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北交所报备。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签署的北交所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新任董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 1 个月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 1 个月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声明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持有公司股份情况除外),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更新并提交。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
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
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基础,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
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北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期限内
披露重大信息,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
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按照北交所的业务规则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
及其从业人员根据北交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负责。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
告。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公
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有关规定编制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行业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信息。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向北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北交所安排
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北交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
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并披露独立董事意见。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漏,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预计上一会计年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在北交所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业绩预告;预计半年度和季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
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决议;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发表的意见;
(二)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专项说明的意见和决议;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第二十四条 临时报告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北交所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
告以外的公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或者公司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
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二十六条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
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
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第二十八条 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
阶段,虽然尚未触及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北交所业务规则披露重大
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
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按照要求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三十条 董事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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