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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力股份: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07 19:34:41

证券代码:834599 证券简称:同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5-073
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4 日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05:修订《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
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次修订后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批准,待股东会通过后生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活
动,保证公司与各关联方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合法和公允,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及《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关联交易的日常定价审核工作;公司财务
部门负责对关联交易发生情况进行跟踪和财务控制;信息披露部门负责关联交易事项的报备、报告及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其它各部门及分子公司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和报告义务。
第六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关联方隐瞒关联关系,或以非公允的关联
交易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资源。
董事会办公室应定期查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资源的可能。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报告。
第二章 关联方
第七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公司应在交易行为发生前
对交易对象的背景进行调查核实,确定是否属于关联方。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本条第(一)项所述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九条所列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
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
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三章 关联方的报备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确认公司关联方名单,并及时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填报或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关联自然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上市公司关联法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法人名称、法人组织机构代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第四章 关联交易及其定价
第十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
间发生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在关联方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六)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第十四条 公司应尽可能地减少与股东和其它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
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市场化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并遵循平等、自
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需在其中明确关联方交易的定价原则和价格水平。协议的订立和履行应符合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按变更后的交易金额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公允,并遵循下列原则执行:
(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直接适用该价格;
(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应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四)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应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五)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则应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第十七条 公司关联交易无法按上述原则和方法定价的,应当披露该关联交
易价格的确定原则及其方法,并对该定价的公允性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关联交易协议一经确定,公司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批准后的交易条
件进行交易。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任何人不得自行更改交易条件,如因实际情况变化确需更改的,需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同时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方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协议或做出其他安排时,
应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自然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三)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1、为交易对方;
2、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3、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4、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6、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四)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1、为交易对方;
2、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人;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5、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方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股东;
6、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述标准
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2%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3.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接受担保和资助、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如果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2%以上,应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经董事会审议后由股东会审议通过: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2%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接受担保和资助、单纯减
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并且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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