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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胤时尚: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7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7-07 19:34:25

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
制度,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保障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
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
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三条 公司审计部是公司内部审计的实施机构,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参照本制度执
行。
第二章 责任机构及其职权
第五条 公司审计部为负责内部审计的职能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
委员会报告工作,对公司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
信息等事项进行检查监督。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公司财务部的
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合署办公。
第六条 审计部向董事会负责。
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
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
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
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
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
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
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八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
(以下简称“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
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九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审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
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
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
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
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
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

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
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
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
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
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
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
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
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
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
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部每季度至少应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货
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
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
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
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
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
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七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
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
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审计部对审查
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
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
实情况。
第十八条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
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
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
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
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信息披露要求制作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形成决议。保荐机构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
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三章 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
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三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
底稿,审计终结,审计部应在 15 日内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
整理,并建立审计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
归档的责任制度。
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由审计部保存,保存
期限应不少于 10 年。
第四章 奖 惩
第二十四条 审计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受国家的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打击和报复。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部机构(含分支机构)及子公司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
拒绝审计或者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
者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公司总经理或有关机构应当及时予以
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机构(含分支机构)及子公司严格遵守财经
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公司总
经理或有关机构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审计
人员,公司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审计人员,由
公司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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