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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力特: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规定

公告时间:2025-07-06 15:32:18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经济高质量发展、全面深化改革、权力规范运行、反腐倡廉,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中心、运行部。
第三条 公司所属各部门、中心、运行部(以下统称各
单位),以及公司党委管理的领导人员(以下统称审计对象),应当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对象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情况,以及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监督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的领导。坚持公司党委对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内部审计监督管理体系。
(二)依法依规。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独立履行内部审计监督职责,应审尽审、凡审必严。
(三)客观求实。全面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重要要
求,审慎区分无意过失与明知故犯、工作失误与失职渎职、探索实践与以权谋私,客观作出内部审计结论和处理。
(四)推动发展。改革创新审计工作理念和方法,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风险隐患和新情况、新问题、新趋势,及时反映,分析原因,提出建议,推动深化发展改革。
(五)上级统领。统筹系统内部审计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内部审计制度体系和内部审计信息系统,加大“上审下”力度,统筹调配内部审计资源,推进内部审计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集约化建设,不断提高内部审计监督管理效能。
第五条 公司应当保障其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
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
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活动。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领域重大工作由公司党委研究决
定。
公司成立党委审计工作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决策部署和集团公司党组、宁夏电力公司党委、公司党委的工作安排,统一领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决策事项权责清单,加强
对内部审计基本管理制度、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年度审计工作要点、重要审计报告、上级单位或机关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其中重要审计报告指存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引起上级单位或机关调查,或引发重大负面报道、或遭受重大法律制裁,重大决策程序不规范,重要业务制度缺乏或制度体系失效,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等问题的报告。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在内部审计制度、年度审计计划和重点审计任务、重大审计结论和整改、评价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成效等事项方面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设置
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党委、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当分管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建立
总审计师制度。建立与其他部门差异化的内部审计考核体系,被审计单位或同级管理部门不参与对内部审计机构及其负责人的绩效测评。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主要对以下事项履行内部
审计监督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党委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三)财务收支情况。

(四)建设项目管理及结算、决算情况。
(五)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和运行情况、重大风险防控情况。
(六)重点领域或关键环节,包括管理效益情况、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业务管理情况、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与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与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以及重大财务异常、重大资产损失情况等。
(七)信息系统管理情况。
(八)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九)办理本公司交办的其他审计监督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重点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单位内部审计工作部署和工作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做好本单位的内部审计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根据上级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含审计项目计划),结合内部监督管理需要,编制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含审计项目计划)。
(三)负责对本单位开展内部审计监督,审理和报告内部审计结果,做好内部审计结果统计、分析和利用工作。对重大事项和移交线索进行核查,向公司党委报送审计和核查结果。
(四)负责建立审计发现问题整改销号机制,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并向公司党委、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重
要情况、重大问题整改情况。
(五)负责坚持依法依规审计,提高内部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及时上报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备案工作。
(六)负责落实内部审计信息系统以及内部审计技术方法的应用,加强审计数据资源分析利用。
(七)负责监督管理公司委托的审计中介机构,加强委托审计中介机构的保密管理。对公司委托的审计中介机构进行评价,向上级单位报送评价结果,强化评价结果运用。
(八)负责本单位内部审计队伍建设,做好审计人员业务培训工作,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纪律执行情况。
(九)负责与上级单位审计部日常工作联系和协调,做好迎审迎检配合工作。
(十)负责配合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有关监督、评价与建议业务。
(十一)办理上级单位审计部和公司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监督职责,
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审计对象及时、真实、完整提供同其履行职责相关的会计、业务和管理等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和相关文档,下同)。审计对象对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检查审计对象同其履行职责相关的会计、业务和
(三)调查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相关证明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不得泄露与调查有关的内容。
(四)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行为;必要时,经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五)对认真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贡献突出的审计对象,可以向公司党委、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和奖励建议。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监督管理职
责需要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请求予以协助。
第三章 审计人员配置和任职要求
第十五条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实际,统筹考虑公司规模、审计业务工作量等因素,加强审计力量配备,保证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的人员。
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财务等与其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经历。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
费,应当列入本单位预算予以保障。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兼职审计专家,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的,应当在委托
合同或协议中,明确审计中介机构职责及保密责任和义务。涉及国家秘密、党政机关工作秘密的事项不得外聘兼职审计专家或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支持和保障审计人员通过继续教育
等多种途径提高职业胜任能力,加大与业务部门之间的人员交流力度,建立健全审计人员培养、选拔、任用机制,拓宽审计人员职业发展通道,将内部审计岗位打造成公司内部人才交流培养的平台。
第十八条 公司将结合年度考核,对业绩优秀的内部审
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
作计划(含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内部审计监督管理重点,对内部审计工作作出合理安排。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经党委会审议通过、董事会批准后印发。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作调整,确需调减或者追加的,应当按照原制订程序,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后实施。
第二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根据经批准的审计项目组
成审计组。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审计组应当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需要,编制项目审计方案,报经本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
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下,审计通知书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根据审计组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做好接受内部审计的各项准备。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的不同事
项进行内部审计的,应当统筹安排,避免多头重复审计;可以根据需要分别编制内部审计报告,实行一次审计。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开展现场审计时,应当组织召开审
计进点会,并公告内部审计纪律,提出相关要求。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应当按照项目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
事项,采用信息化手段和科学方法收集审计线索,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对需要取证的审计事项编制审计取证单,复核后交审计对象确认。
建立中期汇报机制。审计组结合现场工作情况,综合考虑时间和审计线索等因素,适时向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进行中期汇报。
审计组应当依据复核后的审计工作底稿和确认后的审计取证单,起草内部审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应当向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提交内部
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内部审计报告报送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前,应当征求审计对象的意见。审计对象自收到审计组的内部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对象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送交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对审计对象的意见进行核实,并将
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和审计组对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一并报送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组的内部审计报
告以及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内部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进行审理,按规定程序上报。必要时,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可与相关业务部门就相关事项进行沟通。
第二十八条 对于已经开展的审计项目,遇有不宜继续
进行的特殊情形的,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经批准可以终止审计项目。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报告
反映问题性质严重性程度,组织会议向审计对象反馈审计结果和相关情况。公司党委审计工作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派人参加。
第三十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
题,在收到内部审计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将整改结果书面报送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实行销号管理。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整改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整改,定期报告整改工作进展,推进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被审计单位在职责范围内承担问题整改责任,并对审计查出的有关问题整改销号结果负责。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督促整改并对已确认整改的问题予以销号,同时根据审议职责分别提交相关负责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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