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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洋股份: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7-04 19:05:40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5年7月4日召开的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经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 公司现行有效的《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3. 公司2025年6月1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4. 公司2025年6月1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通知》);
5. 公司2025年6月24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6. 公司2025年6月24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议案及增加临时议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7.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8.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9.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10.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11.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就本次股东大会部分议案的审核意见;
12. 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5年6月1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7月4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5年6月17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股东大会通知》。
2025年6月23日,公司董事会收到股东蒋伟楷先生(持有公司36.70%股份)书面提交的《关于提议增加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将《选举蒋伟权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作为临时提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2025年6月2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关于更换公司董事候选人暨提名蒋伟权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取消原已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子议案《选举许凯棋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根据公司股东蒋伟楷先生提出的临时提案,将《选举蒋伟权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提交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审议。除取消、新增上述临时提案外,公司于 2025 年6 月17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其他事项未发生变更。
2025年6月24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7月4日下午14:30在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海涌路109号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董事长蒋伟楷先生主持。
3.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4日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补充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0,137,8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2607%。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9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289,9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10%%。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7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290,0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10%。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7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3,427,8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8616%。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以现场或视频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1 《选举蒋伟楷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93,242,1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13%;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104,2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534%。
根据表决结果,蒋伟楷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选举蒋伟权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93,242,18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13%;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104,2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533%。
根据表决结果,蒋伟权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3《选举劳杰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93,242,18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13%;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104,2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533%。
根据表决结果,劳杰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 《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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