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奈科技: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公告时间:2025-07-04 15:46:18
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建立与投资者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的良好关系。
(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高公司的诚信度,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的透明度,改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治理结构。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上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证 e 互动”网络平台(以下简称“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各类信息的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为: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财经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三)证券分析师;
(四)证券监管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
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相关信息,并通过有效形式对投资者及时答复,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对于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加以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第九条 本制度第七条所述之分析师会议、说明会、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
重大事件信息。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一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
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市净率低于所在行业平均水平的长期破净公司应当就估值提升计划执行情况在年度业绩说明会中进行专项说明。
第十四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可以自行选择现场、网络等一种或多
种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可以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台以现场、网络等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公司拟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台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在说明会拟召开日的 10 个交易日前与相关人员联系具体事项。确有必要尽快召开说明会的,可不受 10 个交易日的限制。
第十六条 公司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在说明会拟召开日前发布公告,
预告说明会的具体事项。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说明会的类型,披露说明会的具体事项;
(二)本次说明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三)参加说明会的机构及个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公司相关人员、机构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相关监管机构、行业专家等;
(四)机构和个人以现场、网络或者电话方式参加本次说明会的方式;
(五)提前征集投资者问题的互动渠道;
(六)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第十七条 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应当参与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应当邀请投资者通过现场、网络、电话等方式参与投资者说明会,并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公司应当在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公司应当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较为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公司可以邀请相关中介机构、媒体等人员以现场、网络和电话等方式参与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未以网络形式向投资者实时公开的,应当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台全面如实地向投资者披露说明会的召开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开展相关投资者关系活动后,应当尽快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
“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确认公司是否属于长期破
净公司。长期破净公司应当制定公司估值提升计划,在该季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经董事会审议后披露估值提升计划。已披露估值提升计划的,在估值提升计划到期前,无需再次披露,经董事会评估后需要完善的除外。
计算每个交易日收盘价是否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以截至该交易日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列示的净资产为准。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设置和工作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审计委员会对投资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包括:负责组织拟定、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计划;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全面统筹安排并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评价及考核体系;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参谋咨询;向公司高级管理层介绍公司信息披露的进展情况及资本市场动态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系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归口管理部
门和日常工作机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信息披露工作,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财经媒体记者保持良好的日常沟通与交流;具体落实公司各项投资者关系活动;及时总结并汇报资本市场动态及投资者对行业与公司的看法及建议;参加公司重要会议,发挥参谋咨询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应当制订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和工作规范。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