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特奇:关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03 17:11:42
证券代码:300608 证券简称:思特奇 公告编号:2025-045
债券代码:123054 债券简称:思特转债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5
日、2025 年 5 月 8 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调整募投项目计划进度与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变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用途,终止投入“物联网研发中心项目”,新增“新兴产业业态项目”;对“PaaS 平台技术与应用项目”的项目投资总额、内部投资结构及项目计划进度进行调整;对“城市数字经济中台项目”的投资总额与内部投资结构、项目计划进度进行调整,同时增加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4 月 16 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调整募投项目计划进度与实施地点的议案》(公告编号:2025-024)。
本次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调整募投项目计划进度与实施地点后,公司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进行调整,并与保荐机构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信证券”)、募集资金专户所在银行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411 号)核准,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向 2 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75,492,374 股,发行价格 8.03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06,203,763.22 元,
扣除承销保荐费及其他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10,069,309.43 元后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96,134,453.79 元。前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2 年 12 月 14 日划
至公司指定银行账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2】第 ZB11647 号《验资报告》。
二、本次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调整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于近日调整了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并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林萃路支行及保荐机构财信证券分别签署了《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与全资子公司成都易信科技有限公司、成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双流支行、保荐机构财信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募
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项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03176600108013490 PaaS 平台技术与应用项
份有限公司 中关村分行 目、新兴产业业态项目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110701012202442381 城市数字经济中台项目
份有限公司 北京分行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10061534013004490669 城市数字经济中台项目
份有限公司 北京林萃路支行
成都易信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01300001076034 城市数字经济中台项目、
双流支行 新兴产业业态项目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各
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各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二)财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财信证券应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
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公司募集资金账户开立银行应当配合财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财信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三)公司授权财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行刚、宋一宁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账户开立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账户开立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账户开立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财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账户开立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四)募集资金账户开立银行按月(每月 5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财信证券。募集资金账户开立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五)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募集资金账户开立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财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财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财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及募集资金账户开立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募集资金账户开立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七)募集资金账户开立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财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财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财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财信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八)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财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各方于 2023
年 1 月签订的原《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于 2023 年 2 月签订的原《募集资
金四方监管协议》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