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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希通信:康希通信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02 18:03:20

证券代码:688653 证券简称:康希通信 公告编号:2025-046
格兰康希通信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格兰康希通信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康希通信”)
于 2025 年 7 月 1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
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5 年 5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2025 年 5 月 27 日至 2025 年 6 月 5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
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
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任何异议。2025 年 6 月 7 日,公司
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康希通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5 年 6 月 11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四)2025 年 6 月 12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了《康希通信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5 年 7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中原确定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2 名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其拟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公
司董事会根据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相关授权,于 2025 年 7 月 1 日召开了
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名单及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135人调整为 133 人。前述 2 名激励对象原拟获授限制性股票份额,将根据入职年限、职位重要性、工作绩效等因素,调整分配至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部分其他激励对象,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保持不变。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属于经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一致。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授权范围内,调整
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
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135 人调整为 133 人,前述 2 名激励对象原拟获授限制性股
票份额,将根据入职年限、职位重要性、工作绩效等因素,调整分配至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部分其他激励对象,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保持不变。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对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五、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康希通信就本次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特此公告。
格兰康希通信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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