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银江: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6月)
公告时间:2025-06-30 22:14:19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债务融资工具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
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和交易商协会对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非金融企业信息披露规定的事项,在规定的时间、方式、要求,将上述事项发布于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本制度所称“投资者”,是指购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的法人投资者、非法人机构投资者或自然人投资者。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
“子公司”)。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包括但不限于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法律意见书等发行文件;
(二)定期信息披露:按照债务融资工具相关规定应定期披露的年度报告和年度审计报告、半年度财务报表和季度财务报表;
(三)临时信息披露:在公司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及时披露的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以及按照债务融资工具相关规定应及时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据债务融资工具相关规定及时进行
信息披露,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当保证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个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
延迟披露。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
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第九条 公司应当依法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重要
信息,披露时间不晚于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重要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得以定期信息披露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其标准
第一节 发行文件
第十条 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
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行公告;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
(四)法律意见书;
(五)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公司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时,至少于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续发行时,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第十一条 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公告应当符合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规
定。凡是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申请经交易商协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融资工具发行前披露发行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申请经交易商协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
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交易商协会书面说明,并经交易商协会同意后,修改发行公告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引用承
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以及律师、会计师等其他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
相关内容应当与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和律师、会计师等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的内容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四条 公司最晚应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
的网站公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期限等信息。
第二节 定期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信息:
(一)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
(二)每年8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三)每年4月30日和10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上述信息的披露时间应不晚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节 临时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时,应当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及时向市场披露。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
(四)公司1/3以上董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六)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八)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三)公司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四)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或者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五)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公司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八)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九)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二十)公司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情形;
(二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三)公司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应当履行重大事项信息
披露义务,且披露时间不晚于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并有义务进行报告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第十八条 在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
该情形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
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在上述进展或者变化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信息后,因更正已披露信息差错及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
计、募集资金用途或中期票据发行计划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变更公告,公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
(二)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同意的说明;
(三)变更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
(四)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
(五)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其它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露变更公告外,还应符合以
下要求:
(一)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应同时披露变更后的财务信息;
(二)更正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应同时披露原审计责任主体就更正事项出具的相关说明及更正后的财务报告,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审计报告;
(三)变更前期财务信息对后续期间财务信息造成影响的,应至少披露受影响的最近一年变更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若有)和最近一期变更后的季度会计报表(若有)。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当至少于变更前五个工
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中期票据发行计划,应当至少于原发行计划到期日前五
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兑付日前五个工作日,通过交易商
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本金兑付、付息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已披露信息的,变更前已公开披露的文件应在原披露网
站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与实施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第
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专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资金计划部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工作的协助部门;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
人为本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第一责任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公司其他人员,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部门批准,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