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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源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5-06-30 20:52:47

证券代码:920060 证券简称:万源通 公告编号:2025-091
昆山万源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
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昆山万源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同意票数 5 票,反对票数 0 票,弃权票数 0 票。
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昆山万源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公司提高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昆山万源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对
和日常管理。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并由 3 名不在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
(二) 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成员应当过半数,独立董事中至少有 1 名会计
专业人士;
(三) 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
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的履职能力;
(四)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
(五)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六) 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须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
第七条 公司须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十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除前款规定外,审计委员会应当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 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
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 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 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 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
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 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一) 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二)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 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 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 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 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 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
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 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与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 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
合。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审计委员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解任的建议。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北交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二十条 内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向审计委员会提供其赖以决策的相关书面资料,主要包括: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审部据前条提供的相关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主要包括: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经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内审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审计委员会的会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 1 名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 1 次会议。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 2 名及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 3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并通知全体成员(紧急情况下,经全体成员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 1 名成员主持。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必要时在保障成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成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成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 1 名成员最多接受 1 名成员委托。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其指定的证券事务代表妥善保存。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中,“以上”含本数; “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昆山万源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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