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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创数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6-30 19: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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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203号
致: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协创数据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 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万威世律师、赖凌云律师(下称“信达律师”)出席贵公 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 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 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见证意见。

信达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5年 6月 13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协创数据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下称“《股东会通知》”)的公告,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根据《股东会通知》公告,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提前十五日以公告方式发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股东会通知》公告,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5 年6月30日(星期一)14:30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23号耀华创建大厦1座1
2 层 1209号房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 年 6 月 3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6月 30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6月 3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载明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长耿康铭先生主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信达律师验证,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60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31,051,5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8.1677%。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数为129,366,3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7.676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57 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685,1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4908%。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股东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
根据《股东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会审议如下事项:
1、《关于变更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2、《关于修订和制定公司制度的议案》
2.01《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董事会议事规则》

2.03《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4《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5《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6《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7《防范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2.08《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9《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10《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3、《关于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01《选举耿康铭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02《选举林坤煌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03《选举潘文俊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关于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4.01《选举李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02《选举胡琦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03《选举黄福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经信达律师审查,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表决。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对上述议案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表决程序
1、现场表决情况根据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信达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次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
2、网络表决情况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为上市公司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贵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列入本次《股东会通知》的议案均获得表决和统计。
3、监票人、计票人和信达律师共同进行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信达律师认为:现场及网络投票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1、《关于变更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同意 131,033,3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1%;
反对票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0%;弃权12,9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 1,667,0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212%;反对 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86%;弃权 2,9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02%。
2、《关于修订和制定公司制度的议案》
2.01《股东会议事规则》
同意129,902,5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232%;反 对 1,129,9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22%;弃权19,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536,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8172%;反对1,129,9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0517%;弃权19,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10%。
2.02《董事会议事规则》

同意129,902,5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232%;反 对 1,129,9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22%;弃权19,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536,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8172%;反对1,129,9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0517%;弃权19,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10%。
2.03《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同意 129,906,8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265%;
反对 1,129,9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22%;弃权 14,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 540,4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0712%;反对 1,129,9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0517%;弃权 14,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771%。
2.04《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同意 129,904,6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248%;
反对 1,132,2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40%;弃权 14,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 同意 538,26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9406%;反对 1,132,2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1882%;弃权 14,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711%。
2.05《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同意 129,904,6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248%;
反对 1,132,2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40%;弃权 14,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 538,2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9406%;反对 1,132,2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1882%;弃权 14,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711%。
2.06《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同意129,908,529股,占

协创数据300857相关个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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