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装备:公司章程等修订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06-30 18:47:44
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等修订对照表
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 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中有关“股 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订为“股东会”;
2、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名称调整为“《股东会议事规则》”。
除上述调整外,其余修订具体如下:
1、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上市规则》《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
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三条 第三条
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2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 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2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普通股 2,935 万股,于 2018 年 8 月 28 日在深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935 万股,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于 2018 年 8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八条 第八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为公司的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为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
修订前 修订后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本章程对 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律约束力。 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特别条款 特别条款
公司承担下列义务:……(3)严格执行国 公司承担下列义务:……(3)严格执行国
家安全保密法律法规,建立保密工作制度、保密 家安全保密法律法规,建立保密工作制度、保密责任制度和军品信息披露审查制度,落实涉密 责任制度和军品信息披露审查制度,落实涉密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介机构的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介机构的保密责保密责任,接受有关安全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 任,接受有关安全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国
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家秘密安全。……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 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
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
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
修订前 修订后
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方式。
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除外: 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必需。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向
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 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大 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 的,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 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