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一药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5-06-30 18:41:35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战略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经董事会批准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如有委员因辞任、被解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董事会办公室进行整理,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董事会办公室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对于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形成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会议通知和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口头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和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
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战略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战略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战略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有关方面专家列席会议,但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战略委员会成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