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一药业:内部审计制度
公告时间:2025-06-30 18:42:12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和风险控制,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者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以及控股子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并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定期检查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评估其执行的效果和
效率,并及时提出改进建议。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的年度工作计划中应包含内部控制自查计划。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公司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制定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自查计划,要求内部各部门、控股子公司,积极配合内部审计机构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
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
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重点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控制制度,明确向控股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及重要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等;
(二)根据公司的战略规划,协调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策略,督促控股子公司据以制定相关业务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
(三)制定控股子公司的业绩考核与激励约束制度;
(四)制定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制度,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业务事件、重大财务事件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者股东会审议;
(五)要求控股子公司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
(六)定期取得并分析各控股子公司的季度或者月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对外担保报表等,并根据相关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告;
(七)对控股子公司内控制度的实施及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独立开展各项审计工作,其人员应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忠实地履行工作职责,并保守公司秘密。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具有独立性,审计人员应客观地履行职责,在确定审计范围、执行审计方案和报告审计结果时,应不受干扰,保持不偏不倚的态度并回避有利益冲突的情况。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执行审计工作所需要的各种专业知识、技能和胜任能力,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随着法律、法规及财会制度的不断更新和完善,定期或不定期参加开展审计工作所必备的业务培训,使专业知识不断更新,保证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依据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按照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拟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审计方案。
第二十一条 审计工作程序:
(一)内部审计通知:针对常规事项,应在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前进行事前告知。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可以不进行事前告知。被审单位必须按照要求准备内部审计机构所要求提供的资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整、全面地提供给内部审计机构。
(二)审计方案:在实施审计前,内部审计机构应针对审计项目认真进行审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确定审计时间、内容、范围、实施步骤、人员分工、审计方式以及所需资料信息清单等,交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审核。必要时,可选调其他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提供专业建议。
(三)实施审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详细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应做到资料详实、重点突出、格式规范、记录清晰。审计人员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以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改进的建议。
(四)审计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编制应当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做到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审计报告应说明审计目的、范围,提出结论和建议,并应当包括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内部审计机构提出审计报告,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才能向被审单位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五)有关部门应按审计报告,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内容和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报告如有异议,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裁决处理。
(六)后续审计: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实行后续审计,一般在审计决定下达执行一
定时期后进行,检查审计意见和决定的执行情况。如发现被审计单位有隐瞒行为造成漏审、错定等,应进行复审,重新做出决定和结论。
第五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结果将作为完善内部控制,防范企业风险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结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视情况报相关领导及决策机构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审计后续监督,督促被审单位对审计所涉及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失职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由公司根据情节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解聘等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对内部审计机构工作不予协助和配合,未能提出书面整改计划的,由内部审计机构责令改正。对拒绝提供审计相关文件、凭证、账表、资料和证明材料,阻挠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决定的,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公开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前仍然有效。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