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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矿业: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4年度)

公告时间:2025-06-30 11:49:34

债券代码:127070 债券简称:大中转债
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2024年度)
发行人
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黄河大街55号)
债券受托管理人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二〇二五年六月

声明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都证券”或“受托管理人”)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提供的2024年度审计报告、2024年年度报告以及发行人向国都证券出具的文件资料。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该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国都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未经国都证券书面许可,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国都证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目 录

声明...... 1
目 录...... 2
第一章 债券概要...... 3
第二章 受托管理人履行职责情况...... 15
第三章 发行人经营与财务状况...... 16
第四章 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及专项账户运作情况与核查情况...... 17
第五章 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的变动情况及有效性分析...... 25
第六章 发行人偿债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和公司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 ...... 26
第七章 发行人在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其他义务的执行情况 ...... 27
第八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情况...... 28
第九章 偿债意愿和能力分析...... 29第十章 与发行人偿债能力和增信措施有关的其他情况及受托管理人采取的应对措施 30
第十一章 其他重要事项...... 31
第一章 债券概要
一、发行人名称
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7 月 15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 2024 年 7
月 31 日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名称由“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核准文件及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1498 号”文核准,大中矿业股份
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7 日公开发行 1,520.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00 元,发行总额 15.20 亿元。发行方式采用向公司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金额不足 15.20 亿元的部分(含中签投资者放弃缴款认购部分)由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国都证券
包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 15.20 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2 年 10 月
11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债券主要条款
1、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 A 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发行规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52,000 万元。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
4、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 2022 年 8 月
17 日至 2028 年 8 月 16 日。

5、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 第一年 0.30%、第二年 0.50%、第
三年 1.00%、第四年 1.50%、第五年 1.80%、第六年 2.00%。
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 5 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
7、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 6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8、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
V: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该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的支付将根据证券登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9、转股价格的确定和修正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11.36 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
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10、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暂停转股期间等有关信息。从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
行。
11、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面值的 112%(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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