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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海越:海越能源关于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29 17:41:34

股票代码:600387 股票简称:退市海越 公告编号:2025-059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此次担保的金额为 1.25 亿元及相应利息。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数量:无逾期担保的情形。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公司、宁波保税区镇海炼化油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油站公司”)
与诸暨市越都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都石油”)于 2025 年 6 月 29 日签订
《协议书》(以下简称“主合同”),公司负有向油站公司支付补偿款 1.25 亿元(以下简称“主债权”)及相应利息的义务。为保障油站公司债权的实现,公司以其所持的越都石油 50%股权提供股权质押担保,诸暨海越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二)本次担保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诸暨海越已就本次担保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本次担保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浙江省诸暨市西施大街 59 号

法定代表人:闫宏斌
注册资本:4.68 亿元
成立日期:1993-07-26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燃气经营;成品油批发;成品油仓储;危险化学品经营;港口经营;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石油制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纸制品销售;成品油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离岸贸易经营;货物进出口;煤炭及制品销售;纸浆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 2024 年 12 月 31 日 2025 年 3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3,723,444,734.55 3,687,366,795.30
负债总额 946,612,765.45 924,377,927.95
净资产 2,584,187,913.61 2,560,352,972.53
营业收入 1,482,763,229.80 523,887,262.41
净利润 -299,816,830.42 -14,083,867.90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 1: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 2:诸暨海越能源有限公司
乙方:宁波保税区镇海炼化油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丙方:诸暨市越都石油有限公司
鉴于甲方 1、乙方与丙方于 2025 年 6 月 29 日签订的《协议书》(下称主合
同),甲方 1 负有向乙方支付补偿款 1.25 亿元(以下简称主债权)及相应利息的义务。为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 1 以其所持的丙方 50%股权提供股权质押担保,甲方 2 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各方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担保合同:
一、股权质押担保
(一)本合同所称用于质押的股权是指甲方 1 持有的丙方 50%股权及其派生
权益。质押人为甲方 1,质权人为乙方。
(二)股权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花费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保险费、评估费、拍卖费等所有其他合理费用)。
(三)本合同签订后 15 日内,甲方 1 与乙方共同前往股权质押登记机构办
理质押登记手续。因甲方 1 未及时办理质押登记,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 1应当在质押股权价值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四)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实现质权:
1、甲方 1 未能按照主合同向乙方支付补偿款;
2、法律法规规定乙方可实现质权的其他情形。
(五)甲方 1 确认并承诺:
1、甲方 1 系丙方 50%股权的合法所有权人,有权将标的股权依据本合同质
押给乙方。
2、为签署本合同,甲方 1 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及所有相关文件采取一切必要的法人内部行动,以批准本合同约定的股权质押和授权代表签署及交付本合同,所有程序和必要授权均已完成。甲方 1 签署本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授权代表有权签署并交付本合同。
3、本合同项下拟质押的股权上无任何担保或其他权利负担。
4、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 1 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质押股权。
二、保证担保
(一)甲方 2 提供的连带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花费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保险费、评估费、拍卖费等所有其他合理费用)。
(二)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2 年。
(三)在甲方 1 未按照主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乙方有权直接要求甲方 2
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在保证期间内,若甲方 2 的住所、联系方式、财务状况等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其履行保证责任能力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五)甲方 2 确认并承诺:
为签署本合同,甲方 2 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及所有相关文件采取一切必要的法人内部行动,以批准本合同约定的股权质押和授权代表签署及交付本合同,所有程序和必要授权均已完成。甲方 2 签署本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授权代表有权签署并交付本合同。”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由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诸暨海越为公司提供,担保所涉事项为公司向乙方支付 1.25 亿元补偿款及相应利息,符合集团实际业务需要,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不含本次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含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及控股子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 1,0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0.39%;无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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