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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绿康:绿康(玉山)胶膜材料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评估报告(银信评报字(2025)第C00092号)

公告时间:2025-06-27 20:48:40
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拟资产置出
涉及的绿康(玉山)胶膜材料有限公司等 3 家公司
股东全部权益评估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银信评报字(2025)第 C00092 号
(共一册,第一册)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025 年 6 月 26 日

目 录

声 明...... 1
摘 要...... 2
正 文...... 6
一、委托人、被评估单位概况及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6
二、评估目的...... 13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13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21
五、评估基准日...... 21
六、评估依据...... 21
七、评估方法...... 24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24
九、评估假设...... 26
十、评估结论...... 27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28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31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 32
十四、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签名和资产评估机构印章...... 33
附 件...... 34
声 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本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本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三、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关注评估结论成立的假设前提、资产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和使用限制。
六、本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七、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清单和盈利预测表由委托人、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其采用签名、盖章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确认;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依法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八、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与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九、资产评估师已经对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已经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并且已提请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要求。
1 绿康(玉山)胶膜材料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
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拟资产置出
涉及的绿康(玉山)胶膜材料有限公司等 3 家公司
股东全部权益评估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银信评报字(2025)第 C00092 号
摘 要
一、项目名称: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拟资产置出涉及的绿康(玉山)胶膜材料有限公司等 3 家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项目
二、委托人: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三、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四、被评估单位:绿康(玉山)胶膜材料有限公司、绿康(海宁)胶膜材料有限公司和绿康新能(上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五、评估目的:资产置出
六、经济行为: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拟资产置出,为此需对绿康(玉山)胶膜材料有限公司等 3 家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进行评估,为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决策提供价值参考。
七、评估对象:被评估单位截至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
八、评估范围:被评估单位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全部资产和负债
九、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十、评估基准日:2024 年 12 月 31 日
十一、评估方法:资产基础法、收益法
十二、评估结论:于评估基准日,置出资产评估结论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公司名称 所有者权益账面值 评估值 增值额 增值率%
绿康(玉山)胶膜材料有限公司 -3,453.05 145.14 3,598.19 104.20
绿康(海宁)胶膜材料有限公司 -7,159.37 -2,877.62 4,281.75 59.81
绿康新能(上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607.34 858.07 250.73 41.28
合计 -10,005.08 -1,874.41 8,130.67 81.27
十三、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
本评估结论仅对委托人拟资产置出之经济行为有效,评估结论仅在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
2 绿康(玉山)胶膜材料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
基准日成立,评估结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0 日)
有效。当评估基准日后的委估资产状况和外部市场出现重大变化,致使原评估结论失效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重新委托评估。
十四、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特别事项:
1、本次评估报告中基准日绿康(玉山)胶膜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结果引用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银信评报字(2025)第 C00091 号评估报告;绿康(海宁)胶膜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结果引用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银信评报字(2025)第 C00093 号评估报告;绿康新能(上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结果引用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银信评报字(2025)第 C00094 号评估报告。
2、融资租赁事项
本次评估,经现场盘点并与被评估单位核实后,确定列入评估范围的绿康(玉山)胶膜材料有限公司部分资产是向厦门星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鼎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江西省鄱阳湖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购入,合同编号分别为“XY23033-租赁-纬科”、“DY05202304H00101”和“PZL 直租[2023]054 号”。
本次评估未考虑上述融资租赁事项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3、未办证事项
截至评估基准日,绿康(玉山)胶膜材料有限公司列入评估范围的以下房屋建筑物未办理不动产权证,具体如下:
序号 不动产权证编号 建筑物名称 结构 建筑面积(m²)
1 未办理 1#仓库 钢结构 4,837.40
合计 4,837.40
列入评估范围的房屋建筑物于近期竣工,已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上述无证房屋建筑物,建筑面积均由被评估单位申报与现场勘查后实际测量进行确认,上述房屋建筑物系被评估单位自行建造取得,已取得相关合同。被评估单位承诺上述资产归其所有,并由其一直使用,无产权纠纷。
若期后办理上述不动产权证时,实际测绘面积与上述面积存在差异,将影响评估结果。本次评估也未考虑上述房屋办理相关权证所需的费用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4、产权未变更事宜
截至评估基准日,列入评估范围的商标(注册号:72818767 号、72830959 号)登记权利人为江西纬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为绿康(玉山)胶膜材料有限公司曾用名,已重新申领
注册证,截至评估报告日尚未完成变更。
本次评估未考虑上述产权信息变更需发生的费用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5、存货事项
截至评估基准日,绿康(玉山)胶膜材料有限公司列入评估范围的原材料中包含
1,483,230.60kg 再生料,其账面金额为 28,983,438.25 元,由于其中 POE 类再生料用于生产的
POE 胶膜已停产,在后续生产中难以耗用,结存的 EPE、EVA 类再生料在后续生产中也无需使用,被评估单位将对基准日结存的再生料直接销售处理。
本次评估对上述再生料按基准日近期已实现的不含税售价确认评估单价,未考虑上述再生料期后处理方式的改变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6、抵押事项
2023 年 10 月 19 日,绿康(海宁)胶膜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黄湾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号:8751320230005327),以列入评估范围的房屋及其坐落土地(权证编号:浙(2023)海宁市不动产权第 0048289 号、浙(2023)海宁市不动产权第 0048290 号、浙(2023)海宁市不动产权第 0048291 号、浙(2023)海宁市不动产权第 0048292 号、浙(2023)海宁市不动产权第 0048293 号、浙(2023)海宁市不动产权第 0048294 号、浙(2023)海宁市不动产权第 0048295 号)为绿康(海宁)胶膜材料有限
公司提供担保,担保期限自 2023 年 10 月 19 日至 2028 年 10 月 18 日止,最高融资限额为人
民币壹亿陆仟捌佰柒拾万元整。
本次评估未考虑上述抵押事项对评估值的影响。
7、未办证事项
截至评估基准日,绿康(海宁)胶膜材料有限公司以下房屋建筑物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具体如下:
序号 不动产权证编号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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