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迪: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公告时间:2025-06-27 20:30:44
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
新规定,结合公司的自身实际情况,现拟对《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订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股东大会 全文:股东会
全文:监事、监事会 全文:监事会或修改为审计委员会,或删除监事、监事会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京体改办字(93)第 13 公司经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京体改办字(93)第 13号文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号文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北京市(丰台区)市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1100001501660(1- 场监督管理局,取得营业执照。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 911101061027678947。
第八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及其变更办法同本章程
关于董事长的产生及变更规定。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
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
新增
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
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
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
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进行。 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