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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达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27 19:20:59

证券代码:600331 证券简称:宏达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5-055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228 号),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宏达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609,600,000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4.68 元/股,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 2,852,928,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18,169,569.81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834,758,430.19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了《验资报告》(川华信验(2025)第 0016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及《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及子公司四川绵竹川润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绵竹川润”)分别设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及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信证券”)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什邡支行、中国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城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
及子公司绵竹川润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与保荐人中信证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什邡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前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
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5年6月27日,公司及绵竹川润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 开户 存储金额 募集资
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号 主体 (万元) 金项目
宏达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 什邡支行 121290107116 283,536.92
股份
宏达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什邡支行 123990097027 0.00
股份
宏达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 什邡支行 117240103611 0.00
股份
宏达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成都武侯支行 117240254720 0.00
股份 偿还债
宏达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务和补
5 公司成都锦城支行 22910101040063138 0.00
股份 充流动
宏达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资金
6 公司成都光华支行 22804101040051694 0.00
股份
宏达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 成都武侯支行 511511090015003143573 0.00
股份
宏达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 成都分行 431220100100039125 0.00
股份
绵竹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 什邡支行 128026524962 0.00
川润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
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偿还债务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形式存放,现金管理应当通过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到期募集资金按期回收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甲方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甲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乙方不得配合甲方办理上述产品的质押业务,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 7 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督导。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浩、李艳萍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及甲方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7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6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乙方应为丙方开通账户的查询权。
11、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下同)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若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乙方已向丙方提供完整的专户对账单,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注销专户。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四川绵竹川润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偿还债务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形式存放,现金管理应当通过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到期募集资金按期回收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甲方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甲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乙方不得配合甲方办理上述产品的质押业务,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 7 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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