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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达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27 19:10:53

证券代码:001277 证券简称:速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2
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实际情况,拟修订《公司章程》、办理工商变更,并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指定人士办理上述事宜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于 2025年 6 月 27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公司治理与监管规定保持同步,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治理实际需求,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二、具体修订情况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 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程 二○二四年九月二○二五年六月
二○二四年九月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修订前 修订后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 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票 上 市 规 则 》( 以 下 简 称 “ 《 上 市 规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运作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 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
本章程。 程。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法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 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
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和高级管理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人员。
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李锡元、郑煤
机、上海琪韵投资管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贾建国、李优生,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
17,000,009股、17,000,009股、7,499,979股、
新增 6,375,003 股、2,125,000 股,出资方式为以郑
州煤机速达配件服务有限公司经审计的净资
产扣除期后分红后的净额出资,出资时间为
2014年 9月 26日,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
数为50,000,000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1元。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借款等形式,为他人

修订前 修订后
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
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一) 公开发行股份; 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股份;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二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 销。
应当在 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股份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作为质押权质权的标的。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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