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电子: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4年度)
公告时间:2025-06-27 16:26:03
股票简称:春秋电子 股票代码:603890
债券简称:春秋转债 债券代码:113577
债券简称:春 23 转债 债券代码:113667
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2024 年度)
债券受托管理人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 号)
二〇二五年六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等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等,由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民生承销保荐”)编制。国联民生承销保荐对本报告中所包含的从上述文件中引述内容和信息未进行独立验证,也不就该等引述内容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国联民生承销保荐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国联民生承销保荐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一节 本次债券概况
一、核准文件及核准规模
(一)春秋转债
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春秋电子”、“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并经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13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9 年 12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的申请进行了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获得通过。
2020 年 2 月 20 日,公司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苏
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81 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 24,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 6 年。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尚未支付的保荐及承销费 650
万元(含税)后的余额 23,350.00 万元已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于 2020 年 4
月 20 日汇入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进行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 ZF10274 号《验资报告》。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122 号文同意,公司 2.40 亿元可转
换公司债券于 2020 年 5 月 13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债券简称“春秋
转债”,债券代码“113577”。
(二)春 23 转债
2021 年 12 月 9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其他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其他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已于 2022 年 9 月 5 日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2022 年 9 月 1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关
于同意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164 号)。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总
额为人民币为 57,000.00 万元,发行数量为 57 万手(570 万张),发行价格为 100
元/张;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56,065.79 万元。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扣除保荐承销费后的余额已由主承销商于2023年3月23日汇入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ZF10247号《验资报告》。
二、本次债券的主要条款
(一)春秋转债
1、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可转债及未来经本次可转债转换的公司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发行规模和数量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4,000 万元,发行数量 24
万手(240.00 万张)。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 6 年,即 2020 年 4 月 14 日至
2026 年 4 月 13 日。
5、票面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 0.50%、第二年 0.70%、第三年 1.00%、
第四年 1.50%、第五年 2.50%、第六年 3.00%。
6、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负担。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转换成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7、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2020 年 4 月 20 日,即 T+4 日)
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2020年10月20日至2026
年 4 月 13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
息款项不另计息)。
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15.69 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
书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 20 个交易日内发生过
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 1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
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 为调整后转股价;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
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至少有 1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 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 30 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公司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
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等。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