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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矿业: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26 20:27:38

证券代码:001203 证券简称:大中矿业 公告编号:2025-084
债券代码:127070 债券简称:大中转债
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6 日召开第六
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
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全面修订。
《公司章程》全文将“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除此外,《公司章程》
的其他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原章程条款 修改后章程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第一条 为维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 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职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规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
定,制订本章程。 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由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或者总经理担任。根据公司经营需要,由董
事会在本条规定的人员范围内过半数选举产
2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生,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
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序号 原章程条款 修改后章程条款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
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
3 新增 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
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4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5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6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人、总工程师。 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
7 有同等权利。 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8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9 1,508,021,588 股,全部为普通股。 1,508,021,588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
通股 1,508,021,588 股,无其他种类股份。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10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持股计划的除外。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序号 原章程条款 修改后章程条款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
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一)公开发行股份; 的其他方式。
11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董事会有权决定在三年内发行不超过已发行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定发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行股份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
批准的其他方式。 之二以上通过。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文件
对董事会发行新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
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
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无需再由股东会
表决。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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