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股份: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2025年6月)
公告时间:2025-06-26 20:25:39
天山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山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建立内幕知情人档案材料,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天山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内幕信息登记管理日常工作部门。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实行知悉即登记并存档备查的管理原则。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的相关要求,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认定标准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上市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内幕信息的认定标准: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为内幕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或者重大亏损;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证券发行;
(十七)股份回购;
(十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十九)高比例送转股份;
(二十)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二十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十二)要约收购;
(二十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二十四)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送管理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办公室具体执行。董事会办公室应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七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为本部门或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协调和组织本部门或本单位的信息披露事宜,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信息,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和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第十条 第九条相关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上述主体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填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一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
(二)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
(三)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
(四)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前款规定的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依据各项法规、制度及时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要求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单位进行报备。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 公司开展第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报送。
公司如发生第十四条(一)至(七)项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一)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