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长药: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6月)
公告时间:2025-06-26 19:55:46
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可能产生实质性影响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应当确立自愿性信息披露原则,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五条 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二)公平并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和审议,报山东证监局和山东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
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八条 披露信息应当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真实反映有关情况,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司应为使用者提供经济便捷的获得方式(如证券报刊、互联网等)。
第九条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报纸是《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指定网站是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工作职责分工
第十条 公司证券部为负责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与披露工作的执行:
(一)董事会负责实施;
(二)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
(三)董事会秘书是直接责任人,负责具体协调和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会和董事的职责:
(一)董事会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含独立董事)应勤勉尽责,遵守本制度所列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向股东或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公开的信息;
(三)检查监督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职责:
(一) 审计委员会及其成员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三)应当形成对本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
(四)需要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审计委员会决议及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五)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勤勉尽责,遵守本制度所列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确保相关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就公司重大经营活动、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签订与执行、资金运用和业绩盈亏等符合信息披露标准的情况,向董事会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并提供有关文件及资料,同时必须保证这些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相应责任;
(二)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证券监管部门做出的质询,并提供有关资料,承担相应责任;
(三)在公司内部召开涉及重大投资、预算等会议时,应责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会议的保密措施,在相关会议材料中做出保密提示,并在会议中提示参会人员的保密责任;
(四)检查监督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披露事宜;
(二)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三)应参加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会议,并就公司重大事项的披露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负责定期组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共同控制企业、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和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及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报本所备案。
(五)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的职责:证券部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
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负责草拟修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各项制度;负责有关信息的收集、审查和公告;负责定期报告的初审和临时公告的编制组织、初审;负责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跟踪公司股票的交易情况,及时了解真实情况,并提出信息披露的建议;负责保管公司内部信息披露的文件、资料等档案管理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并安排专人进行相关档案材料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和审计部门的职责:根据公司内控制度的规定,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流程及监督机制,确保所有披露的数据真实可靠。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
第十八条 控股和持股5%以上股东的职责:应当建立重大信息报告制度,要求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及时、主动通报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对其已完成和正在进行的涉及公司股权转让、质押和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业务重组等事项负有保证信息及时传递的责任,并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负责。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共同控制企业和参股公司负责人的职责和责任:认真、负责地传递本制度所要求传递的各类信息,督促本部门或本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本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并保证对外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三章 传递和披露信息的内容及要求
第一节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完成定期报告并公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其中: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证券部和财务部为编制定期报告的主要责任部门,公司其他有关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共同控制企业和参股公司应积极协助定期报告的编制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三条 临时报告披露的内容包括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以及其他重大事件等,其披露内容和审议程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临时报告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二节 临时报告涉及事项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的披露:
(一)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董事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的事项,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涉及审议定期报告、应披露交易、关联交易、其他重大事件的,公司除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外,还应披露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二)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并在股东会结束当日,将股东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登记后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
第二十五条 应披露的交易:
(一)公司应披露的交易主要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经营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以下标准的,应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价值和评估价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