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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易航天:关于取消监事会并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26 19:45:06

证券代码:871642 证券简称:通易航天 公告编号:2025-039
南通通易航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南通通易航天科技 第一条 为维护南通通易航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 其他相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相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 司是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江苏省南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江苏省南通工 通市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商管理局注册登记。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320600673032592M。

新增条款 第三条 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2 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核准,向不特定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不超过 740 万股新股,
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
第 五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103,670,278 元人民币。 103,670,278 元人民币。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
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应当在股东 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 会通过同意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 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董事会 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董事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新增条款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束力的文件。 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书、财务总监。 总监,董事会秘书。
新增条款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
票的形式。 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价额。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
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 1 元人民 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 1 元人民
币。公司股份总数为 103,670,278 股, 币。
均为普通股。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于公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于公
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 司在北交所上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所”)上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七条 公司发起人姓名、认购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上海道行
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及出资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元音信息科技
有限公司、高宗书、芦晓春、陆惠健。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3500 万
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新增条款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
为 103,670,278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增加资本: 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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