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智胜: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6月)
公告时间:2025-06-26 18:44:41
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6月26日,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选择性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向一般公众投资者披露前,将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向特定对象进行披露。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其他规定规定的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对拟披露的信息审核登记后,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
交易或传播的机构或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九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作为公开披露信息的报纸、网站。
第十条 公司控股、参股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当出现与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其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管理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以及深交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深交所。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权利。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时,应同时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公司应及时对信息进行更新,并说明变化的原因。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后,已披露的信息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网站、其他媒体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董事长、总经理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职责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2、公司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3、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
为进行监督;审计委员会应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如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审计委员会应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
1、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2、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3、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三)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
1、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为本机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其应指派专人负责本机构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重大信息,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
2、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对本机构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公司董事会秘书向各部门及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四)股东及其关联人
1、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关联人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其已完成或正在发生的涉及公司股权变动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要求应披露的事项,应及时告知董事会,并协助公司完成相关的信息披露。
2、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
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
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
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说明具体原因并公告,董事会应当对所涉及事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四条 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公司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