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星股份: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行权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6-26 17:29:16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调整行权价格、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行权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六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调整行权价格、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行权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星股份”)的委托,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就海星股份本次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行权相关事项(以下合称“本次调整、注销及行权”)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海星股份如下保证:海星股份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调整、注销及行权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调整、注销及行权所涉及的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
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调整、注销及行权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海星股份本次调整、注销及行权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公告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调整、注销及行权的批准与授权
2024 年 6 月 17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024 年 6 月 17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4 年 6 月 17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24 年 7 月 17 日,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5 年 6 月 26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五届董
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注销及行权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批准与授权,履行了相应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注销及行权的情况
(一)行权价格调整的具体情况
1. 调整事由
2025 年 5 月 16 日,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2025 年 6 月 18 日,公司发布了《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
公告》。公司已于 2025 年 6 月 25 日实施 2024 年度权益分派,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6 元。
2. 调整结果
根据《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 1。
调整后的授予价格=8.80-0.60=8.20 元/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内容一致,不存在差异。
(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具体情况
1. 本次注销的原因、人数及数量
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中 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层面考核结果未完全达标,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上述 3 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不得行权的 0.96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三)本次调整及注销的影响
根据公司相关文件的说明,本次调整及注销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四)行权的具体情况
1. 等待期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为“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行权数量占获授权益数量比例 30%。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24年 7月 17日,
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将于 2025 年 7 月 16日届满。
2. 行权条件成就的情况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行权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具体条件及达成情况如下:
可行权条件 成就情况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公司未发生上述情况,满足可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行权条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足可行权条件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
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考核年度营业收入相较 考核年度净利润相较于
解除 考核年 于 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 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
限售 度 率(A) (B)
期 目标值 触发值 目标值 触发值 业绩考核指标达成情况:
(Am) (An) (Bm) (Bn) 公司 2024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第一 2024 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并以
个行 年 20% 10% 20% 10%
权期 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可行权系数(X) 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
A≥Am 或 B≥Bm X=100% 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An≤A<Am 或 Bn≤B<Bm X=80% 的净利润为 150,261,537.83元,
A<An 且 B<Bn X=0 相 较 于 2023 年 增 长 率 为
注:1、“营业收入”、“净利润”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 27.57%。上述公司业绩考核达
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标,当批次公司层面可行权系
2、上述“净利润”指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的归属于上市公司 数为 100%。
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并以剔除公司全部在有
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
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
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已获授的 88名激励对象中: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分年 1.85名激励对象 2024年度绩效 度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年度绩效考核等级确定考评结果, 考核结果为“良好及以上”,个
依照激励对象的考评结果确定其行权的比例如下: 人层面行权比例为 100%。
考核等级 良好及以上 合格 有差距 2.3 名激励对象 2024 年度绩效
个人层面行权 100% 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