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查股网 > 最新消息
股票行情消息查询:

屹唐股份: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屹唐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6-25 19:02:25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屹唐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六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屹唐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屹唐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屹唐股份”)申请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保荐人”或“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国泰海通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担任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以下简称“联席主承销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联席主承销商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就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以下简称“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依据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着审慎性和重要性等原则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相关事项采用查证、书面审查、查询等各种方式进行了查验。其中,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在进行核查和验证前,按照《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了查验计划,列明了需要核查和验证的事项、查验工作程序、查验方法,并根据调查的进展情况,对其予以适当调整。
本所律师仅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中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签名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财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在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财务、验资、审计、资产评估和境外法律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发行人的书面声明予以引述。
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截至出具日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出具,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规定的理解和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联席主承销商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审核,并依法对所
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就本次发行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及签字律师书面许可,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法律意见书应作为一个整体使用,不应进行可能导致歧义或曲解的部分引述或分解使用。
除非法律意见书明确另有所指,以下词语在法律意见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屹唐股份 指 北京屹唐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 指 发行人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
本次战略配售 指 发行人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
国泰海通/保荐人/主承销商 指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为国泰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中金公司 指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 指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
公司
中保投基金 指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电控产投 指 北京电控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安鹏创投 指 深圳安鹏创投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芯屏基金 指 合肥芯屏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晶合集成 指 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证裕投资 指 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
屹唐股份 1 号资产管理计划 指 国泰君安君享科创板屹唐股份 1 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中伦 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战略配售方案》 指 《北京屹唐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方案》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令第 41 号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告[2010]33 号
《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
则》 实施细则(2025 年修订)》(上证发〔2025〕46 号)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中国、中国境内 指 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中国台湾地区
根据《证券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战略配售方案及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
(一)战略配售方案
根据联席主承销商提供的《北京屹唐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方案》(以下简称“《战略配售方案》”),本次战略配售的具体方案如下:
1. 战略配售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 29,556.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0.00%。本次发行的初
始战略配售数量为 8,866.8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30.00%。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将根据回拨机制规定的原则进行回拨。
2. 战略配售对象及参与规模
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投资者类型及拟认购数量如下:
拟认购金 拟认购股
序号 投资者名称 投资者类型 额上限(万 数上限(万
元) 股)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
1 伙)(以下简称“中保投基 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 15,000.00 -
金”) 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或其下属企业
2 北京电控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10,000.00 -
(以下简称“电控产投”)
3 深圳安鹏创投基金企业(有限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 5,000.00 -
合伙)(以下简称“安鹏创投”) 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
合肥芯屏产业投资基金(有限 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
4 合伙)(以下简称“芯屏基金”) 下属企业 3,000.00 -
5 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 3,000.00 -
公司(以下简称“晶合集成”)

拟认购金 拟认购股
序号 投资者名称 投资者类型 额上限(万 数上限(万
元) 股)
6 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 参与跟投的保荐人相关 - 1,477.80
(以下简称“证裕投资”) 子公司
国泰君安君享科创板屹唐股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7 份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 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 24,579.97 2,955.60
计划(以下简称“屹唐股份 1 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
号资产管理计划”) 管理计划
注1:上表中“拟认购金额上限”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与发行人分别签署的《北京屹唐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附有生效条件的战略配售协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同意发行人以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进行配售,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最终获配金额=发行价格×实际获配股票数量,该金额不超过承诺认购金额。
注 2:根

屹唐股份688729相关个股

天天查股:股票行情消息 实时DDX在线 资金流向 千股千评 业绩报告 十大股东 最新消息 超赢数据 大小非解禁 停牌复牌 股票分红查询 股票评级报告
广告客服:315126368   843010021
天天查股网免费查股,本站内容与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沪ICP备15043930号-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