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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达:《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06-25 18:52:38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结合实际情况,拟对《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长 1 名,副董事长 1 名,职工代表董事 1 名,独
董事 3 名,设董事长 1 名。
立董事 3 名,其中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
1/2。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股东会的有关决议,设立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 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
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 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 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独立董事中的会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独立董事中的会计 计专业人士且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 专业人士且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各专门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职责权限、决策程序、议事规则等由公司董事会制定 管理人员的董事,职工代表董事可以为审计委员会委 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加以确定,并在公司董事会 员。各专门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职责权限、决策程序、
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议事规则等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
则加以确定,并在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九)决定除《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之外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的其他担保事项; (九)决定除《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之外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的其他担保事项;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事项和奖惩事项;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 的会计师事务所;
理的工作;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
(十七)对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理的工作;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十七)对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
股份做出决议;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 股份做出决议;
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 第十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
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 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 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
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视需要征求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二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第十二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的,除本规则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董事长认为必 议的,除本规则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之外,均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 要时之外,均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 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
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
式; 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
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 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 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 者补充。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
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董事会应当提前 第十四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董事会应当提前
十日将书面会议通知以直接送达、传真、邮件或《公 十日将书面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包含电子邮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监事。 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应当提前两日将书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应当提前三日将会
面会议通知以直接送达、传真、邮件或《公司章程》 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包含电子邮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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